单项选择题(1-29)
第1题 2021回B-卷一 第1题: 对于 应当立足 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 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 。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 依法做出妥当处理。对于空格中应填入的词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防卫人; 社会公众;防卫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B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防卫人;社会公众;防卫人;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C 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社会公众;防卫人;防卫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D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社会公众;防卫人;防卫人;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ABC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景,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2题 2021回-卷一 第2题: 《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防卫)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而不是—-。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实施—- ,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适用—-的法律规定。关于对应空格的填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具体罪名;具体犯罪行为;特殊防卫;一般防卫
- B 具体犯罪行为;具体罪名;一般防卫;特殊防卫
- C 具体罪名;具体犯罪行为;一般防卫;特殊防卫
- D 具体犯罪行为;具体罪名;特殊防卫;一般防卫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特殊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故D项正确。
考点 1.特殊正当防卫
第3题 2007-卷二 第2题: 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法令行为
- B 紧急避险
- C 正当防卫
- D 自救行为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财产犯罪中防卫时间的延长。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行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与事后加害两种情形。传统观点认为对防卫不适时应以故意犯罪论处。
2020年8月28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C选项: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本题中,陈某使用暴力抢劫甲,对陈某的抢劫行为,仍然可以被评价为“正在进行的抢劫”。甲撞伤陈某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正当防卫。C选项正确。
A选项: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本题中,甲对陈某实行的是正当防卫行为而非法令行为。A选项错误。
B选项: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本题中,陈某所实施的抢劫行为显然是一种不法侵害,而不仅仅是一种危险。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B选项错误。
D选项:自救行为是指权利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国家机关尚未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之前,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由于自救行为的超法规性,且对自救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在时空条件上有比较明显的间隔。因此,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具有一种互为排斥的关系,即“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之后,就不宜再确定为自救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因此不属于自救行为。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4题 2020回B-卷一 第2题: 刘某持西瓜刀闯进超市抢劫,超市员工陈某反击。二人扭打中,陈某夺下刀然后扔掉,碰巧砸中旁边的王某头部,致其重伤。刘某未取得财物,见状逃跑,出了超市后骑自行车逃跑。陈某追上,扑上前去,将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刘某摔伤(轻伤),陈某也摔伤(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刘某对王某的受伤负刑事责任
- B 陈某致王某受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C 陈某致王某受伤,属于防卫过当
- D 刘某对陈某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
A选项:刘某持西瓜刀闯进超市抢劫,此时刘某的行为具有导致死亡结果的重大危险。但是陈某通过防卫行为夺走刘某的刀后,与刀有关的风险就转由陈某支配,此时陈某扔刀导致王某受伤的结果就与刘某无关。因此刘某对王某受伤的结果不应当负刑事责任。A选项错误。
BC选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要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本案中,旁边的王某并非不法侵害人。因此陈某丢刀导致王某受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B、C选项错误
D选项:刘某骑自行车逃跑的行为没有创设法所不允许的危险,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行为。在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存在的前提下不可能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刘某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5题 2009-卷二 第3题: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 B 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 C 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 D 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
A选项:制服不法侵害人也就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已经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当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应当被认定为故意犯罪,A选项正确。
B选项: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因此在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行为,仍然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属于合法行为,B选项正确。
C选项: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而在动物对人自发侵害的情形下,自然不属于不法侵害,不能对其正当防卫。但可将其视为一种危险源,进而对其实施紧急避险,C选项正确。
D选项: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侵害紧迫性。至于侵害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不影响不法侵害的认定,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6题 2022回A-卷一 第3题: 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欲杀害之,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丙也在朝甲瞄准射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存在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其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 B 甲存在对象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其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过失
- C 无论采取何种观点,甲的行为均成立正当防卫
- D 无论采取何种观点,甲的行为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解析
本案属于打击错误而不是对象错误。故B项错误。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存在犯罪故意。故A项正确。
同时,按照具体符合说,甲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故C项错误。
另外,如果按照法定符合说的立场,甲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D项错误。
当然,即便认为甲成立偶然防卫(比如根据法定符合说的立场,把乙和丙两人视为抽象的一人),按照某些行为无价值的观点,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总之,一般说来,若题目中出现“无论采取何种观点”的表述,通常都是错误的。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自救行为
第7题 2020回B-卷一 第3题: 关于正当防卫的有关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与乙发生争吵。在甲正要殴打乙时,乙迅速拿起身边的石头挡在身前。甲一拳打在石头上造成自己的手部重伤。乙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 B 甲向正在盗窃他人自行车的乙开枪导致乙轻伤。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C 甲通过劝酒使乙醉酒熟睡后拿走了乙的钱包。甲刚要离开时被丙发现,丙为了阻止甲离开一枪打死了甲。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D 乙在窃取甲的手机时被甲发现。甲一掌推开乙,乙站立不稳摔倒。乙摔倒时后脑勺磕到石头导致脑内出血,当场死亡。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上述法条,防卫行为存在限度要求。但是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出于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不能对正当防卫的限度作出过于严格的要求。只有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时,才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A选项:乙在甲正要殴打自己时拿起石头挡在自己身前,属于制止甲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法益的防卫行为。并且单纯拿石头挡在身前的行为显然没有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因此即使甲的手部受重伤,乙的行为也构成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A选项错误。
B选项:乙正在实施盗窃自行车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甲为制止乙的不法侵害向乙开枪,属于防卫行为。但是乙的行为只对公私财产造成了轻微的损害,而甲开枪射击的行为则是对生命具有重大危险的行为。在正当防卫的判断中,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相差过大,即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甲的防卫行为造成的危险与保护的法益相比差距过于悬殊,应当认为甲的行为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但是乙中弹只受到了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因此甲的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仍然属于正当防卫。B选项正确。
C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条,防卫人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再受到防卫限度的限制。但是,并不是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都不存在防卫过当,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选项中甲使乙醉酒后取财的行为,属于通过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后强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不同于一般的以暴力实施的抢劫行为,甲对乙的抢劫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乙的生命与重大身体安全,因此不能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甲的不法侵害没有严重侵害乙的生命危险、只对乙的财产造成了一般的损害,而丙开枪射杀甲的防卫行为则严重危及了甲的生命,两者之间相差过大。因此丙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甲构成防卫过当而非正当防卫。C选项错误。
D选项:乙正在窃取甲的手机,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甲一掌推开乙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法益的行为。仅仅推开他人显然没有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因此即使乙因为这一掌摔倒死亡也不能认为甲构成防卫过当。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8题 2023回A-卷一 第3题: 甲骂乙是200斤的肥猪,乙将甲推倒在地,并用手掐身材瘦弱的甲的脖子。甲觉得呼吸困难无法反抗,遂抓起酒瓶砸乙。甲见乙不能动弹后,因为害怕就拿起玻璃碎片捅乙,最终导致乙重伤。甲的行为如何评价?
- A 正当防卫
- B 防卫过当
- C 故意伤害罪既遂
- D 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有关问题。
A、B项,在本案中,乙不能动弹,丧失了攻击能力,甲捅乙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故A、B项不当选。
C、D项,甲明知道乙已经丧失了攻击能力,仍然继续,并非假想防卫,而是属于故意犯罪。故C项当项,D项不当选。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9题 2023回A-卷一 第4题: 甲、乙二人与丙素有仇怨,欲伺机报复。某日,甲、乙得知丙在歌舞厅消费,于是跟踪前往。甲、乙商定由甲进去寻找丙,乙在后门蹲守。甲进去数分钟后,丙从后门出来,在乙还没有看到丙时,丙基于之前的纠纷掏出随身携带的铁棍击打乙,乙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予以回击,最后二人均负轻伤。关于甲、乙、丙三人行为的评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若乙成立正当防卫,甲也成立正当防卫
- B 乙虽然一开始就有伤害意图,但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 C 由于乙有过错,因此针对丙成立防卫过当
- D 不管采用何种刑法学说,丙都不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内容。
A项,甲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没有防卫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故A项错误。
B项,乙虽然有伤害意图,但尚未实施实质性的侵害行为,面对丙率先实施的持械行凶,乙为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成立正当防卫。故B项正确。
C项,即使乙存在犯罪意图,但对于丙率先发起的侵害行为,其仍然有防卫的权利,而且只造成了轻伤,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故C项错误。
D项,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刑法学说界对此存在防卫认识必要说和防卫认识不要说两种观点,对其认定也有所不同。若采用防卫认识不要说,则只要丙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就成立正当防卫。故D项错误。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10题 2009-卷二 第4题: 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属于正当防卫
- B 属于紧急避险
- C 构成抢夺罪
- D 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紧急避险的认定。
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最关键的区别点在于:正当防卫侵害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紧急避险侵害的则是第三人。
A选项:甲并没有直接对不法侵害人乙采取措施,丙是无辜的第三者,不属于不法侵害人,因而不构成正当防卫,A选项错误。
BCD选项:甲夺过丙的摩托车是迫不得已,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遭到乙“追杀”,情势危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使丙骨折,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之后甲从疾驰的摩托车上跳下,致使摩托车被毁,同样是在乙的“继续追杀”情形下实施的,应当认定为“不得已”的情形,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尽管丙被摔骨折,其摩托车也被毁,但较之因其得以保全的甲的生命具有更低的价值,甲的避险行为并没有超过限度,构成紧急避险,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11题 2017-卷二 第4题: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 B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 C 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 D 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A选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包括人的行为、动物、自然现象等导致的危险。因此,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不相同,A选项错误。
B选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紧急避险中的危险“正在发生”。对于紧急避险中危险正在发生判断较为严格,而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条件相对宽松一些。例如,在不法侵害虽然已经结束,但不法侵害结束后的防卫行为与结束前的防卫行为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时,不应认定为防卫不适时,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只要具有防卫的必要性与相当性,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小于、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可;而紧急避险则要求所造成的法益损害必须小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法益损害。C选项错误。
D选项: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防卫意志),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避险意志),刑法理论上关于成立正当防卫是否同时具备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有三种观点:(1)既需要防卫认识又需要防卫意志;(2)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3)既不需要防卫认识又不需要防卫意志。与此相对应的,关于成立紧急避险是否同时具备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也有三种观点:(1)既需要避险认识又需要避险意志;(2)只需要避险认识不需要避险意志;(3)既不需要避险认识又不需要避险意志。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12题 2015-卷二 第4题: 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 B 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 C 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 D 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的认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A选项:避险意图指出于保护某项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甲认识到从鱼塘抽水的目的是救火,是为了避免仓库以及其中的物品被烧毁,所以应认定甲具有避险意图。报复动机并不影响避险意图的成立,A选项错误。
B选项:不得已指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从鱼塘抽水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仓库被烧,无论从哪家鱼塘抽水,都会造成损失,所以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的避险行为,其他鱼塘的存在并不影响避险必要性的认定,B选项正确。
C选项: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要求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乙鱼塘鱼苗的价值和甲仓库商品的价值相当,但火灾还可能危及人身和公共安全,所以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失的利益,属于保全了更大的法益,符合避险限度要件,C选项错误。
D选项:甲选择用乙鱼塘的水灭火实在不得已情形下实施的,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对于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13题 2022回A-卷一 第5题: 警察甲回家路上被乙持刀抢劫,遂佯装害怕,然后趁其不备偷袭乙,致其重伤。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 A 正当防卫
- B 防卫不适时
- C 紧急避险
- D 防卫过当
答案解析
本案中,不法侵害属于正在进行的状态之中,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甲属于正当防卫。故A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 3.防卫过当
第14题 2008-卷二 第5题: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 B 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 C 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 D 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者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承诺者的真实意志;(4)承诺最迟必须发生于结果发生时;(5)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A选项:赵某的父母对儿童赵某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没有处分权,因此赵某的父母不得承诺将赵某卖掉,而且该选项中即使甲得到了儿童赵某的承诺也不能排除拐卖儿童罪的成立,因为儿童赵某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不具有理解能力,A选项错误。
B选项:在钱某家发生火灾这种紧急情况下,乙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屋内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属于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即使被害人事后不认可,仍然可阻却犯罪的成立,B选项错误。
C选项:孙某作为成年人承诺放弃自己短暂的人身自由是有效的,其妻子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选项错误。
D选项: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这超出了承诺的范围,依然成立故意伤害罪,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被害人承诺
第15题 2016-卷二 第6题: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 B 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 C 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 D 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A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刑法并未将为保护国家利益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普通公民,A选项错误。
B选项: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而言,该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第三者而言,反击者通过损害第三者的财物避免自己所面临的危险,构成紧急避险,B选项错误。
C选项: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危险,合法追捕并没有对其权益造成侵害,不属于紧急避险的对象,也就不能对其进行紧急避险,C选项错误。
D选项:紧急避险只要求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或等于受损害的利益,至于该利益是个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并无限制,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16题 2002-卷二 第6题: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 A 故意伤害罪
- B 正当防卫
- C 防卫不适时
- D 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防卫装置”的定性。
AB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使本人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在自己外出时,于住宅内安装防卫装置,没有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危险,当乙以实施盗窃目的而正在进行撬门等一系列不法犯罪行为时,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的,对此,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须对致使乙轻伤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所谓“防卫不适时”,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实行之前进行的“事前防卫”或者不法侵害行为实行完毕之后的“事后防卫”。在本题中,只有乙在实施盗窃等不法侵入甲的住宅的行为时,才能够被甲所安置的防卫装置击伤。因此,就乙被击伤这一时间节点上而言,甲的防卫是适时的,即针对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予以防卫,C选项错误。
D选项:如果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防卫装置导致了无辜者伤亡的,可能成立相应的过失犯罪。由于乙存在非法侵入甲住宅的行为在先,因此,甲设置的防卫装置将其击伤,具有正当性而不能认为其构成民事侵权。故而,虽然该项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正确的,但其认为甲的行为具有民事侵权属性则是缺乏依据的,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17题 2011-卷二 第7题: 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与乙长期积怨,发现乙在实施强奸行为后单纯为了报复乙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意志 ②正当防卫需要防卫认识,即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需要防卫意志,即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 A 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 B 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 C 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 D 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关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意识不同观点。
ABCD选项:一般来说,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防卫意识的重点在于防卫认识。换言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
本案中,面对乙的强奸行为,甲认识到了客观事实,因此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起到防卫的效果,但是甲并无保护被害妇女的防卫意志。无论甲是否具有防卫意志,在本案中防卫认识都是存在的,因此①②与a结论对应。但如果认为正当防卫必须具有保护意志,即必须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从给定的案情来看,甲根本就没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意图,无防卫意志。所以③④与b结论对应,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18题 2013-卷二 第7题: 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B 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 C 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D 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防卫过当的救助义务。
ABCD选项:甲对乙实施了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给乙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并未过当,但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此时,正当防卫人就具有救助义务。这时,如果防卫人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致其死亡,防卫人就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且应当认为先前的防卫行为和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A、B选项错误的原因在于“独立”一词,甲对其不救助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但因为其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先前的防卫行为,所以不能对不救助行为单独评价,而应和先前的防卫行为共同评价。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防卫过当
第19题 2010-卷二 第7题: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属于正当防卫
- B 属于紧急避险
- C 属于防卫过当
- D 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相互斗殴的行为定性。
AC选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也即要求防卫人意识到自己是在制止不法侵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实施连续相互侵害的行为,其本身排除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甲乙两人分属聚众斗殴的两方,相互斗殴,彼此之间都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因此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A、C选项错误。
B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不存在避险意图,也不存在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实施所谓“避险行为”,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B选项错误。
D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款的性质是法律拟制,即将聚众斗殴中的过失致人死亡拟制成故意杀人罪。两拨人发生斗殴,应属于聚众斗殴行为。甲乙两家有仇,在打斗恰巧各属一方,在打斗中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属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 3.防卫过当 | 4.故意杀人罪
第20题 2012-卷二 第7题: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 B 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 C 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 D 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
A选项: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是法令行为,而非正当防卫。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法令行为过当,A选项错误。
B选项: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是该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成立要件,如果该行为本身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也就无所谓构成正当防卫了。乙只有追赶行为,追赶行为(根据题干表述并不激烈)并不具有导致齐某死亡的高度危险,因此不是实行行为。齐某死亡是自己为了逃避追捕慌乱侧翻导致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果齐某没有死亡则还需要对乙车的损失(如果存在)承担赔偿责任。乙的行为连实行行为都不是,因此没有讨论正当防卫的必要,B选项正确。
CD选项: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如果侵害国家、社会法益的行为同时也危及了个人法益的,公民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反之,与个人法益无关联性的、单纯的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不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所要保护的范围。C项中,卖淫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其不属于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不能对卖淫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所以,丙不成立正当防卫。D选项中, 何某正在偷越国(边)境,并没有侵害到个人法益,属于侵害国家法益的行为,不应当对此实施正当防卫。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21题 2014-卷二 第8题: 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 B 构成故意伤害罪
- C 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 D 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
ABCD选项:事后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甲虽然盗窃了财物,但其已经远离现场1公里,已经不属于“当场”使用暴力,不构成事后抢劫。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乙如果只是单纯的阻止甲继续逃跑可能还具有正当性,但是乙要求甲给5000元才让他走的行为则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对甲的不法侵害,甲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因此,甲伤害乙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转化型抢劫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69条;敲诈勒索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74条】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22题 2011-卷二 第8题: 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_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_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_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_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A 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 B 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 C 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 D 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被害人承诺的条件是: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但自己的生命和重伤结果,被害人亦不得承诺。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所以,儿童、高度精神病患者的承诺绝对无效。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被强制或胁迫做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现实中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例如,在发生火灾之际,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屋内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被害人承诺
第23题 2003-卷二 第12题: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B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C 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D 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
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D选项:甲在乙追杀张某时,为保护张某的个人权利,甲以扁担打向乙的颈部,致其晕倒在地,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有对象性限制,但是并无正当防卫实行者的限定,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然而,张某在乙的不法侵害之危险已经消除的情况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朝乙头部猛砸数下,致其死亡。显然,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的要求,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实质上,张某出于砸死乙的故意实施用石头猛砸乙某头部的行为,并致使乙死亡结果的出现,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故而,对本案中张某和甲的行为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正当防卫论,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B选项:甲为制止乙的不法侵害,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其只是将乙打昏在地,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且当时乙欲用水果刀刺张某,属于正在行凶,即使甲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乙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B选项错误。
C选项:张某的行为因不具备正当防卫所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防卫时间的要求,根本不存在成立防卫过当的前提。因此,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观点是不正确的,C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24题 2006-卷二 第18题: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 B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 C 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 D 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违法阻却事由的认定。
A选项:防卫过当的成立与否,是以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为标准的,并非以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为唯一依据。因此,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其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即不属于防卫过当。故而,认为对于前述犯罪进行防卫,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的观点是不正确的,A选项错误。
B选项: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其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仅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罪等其他犯罪,只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可以实行特殊正当防卫,B选项错误。
C选项:在燃烧作为对象物之一的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因此,该项认为“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并无不当,C选项正确。
D选项:“义务冲突”是指存在行为人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义务冲突也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紧急避险是权利与权利的冲突,而义务冲突是义务与义务的冲突,因此,认为律师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2.特殊正当防卫 | 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4.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第25题 2019回A-卷一 第20题: 关于被害人承诺理论(不考虑数额和情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甲误以为自己的爱马患了致命疾病,要求兽医乙对其进行安乐死。事后查明,市面上已经有了治疗该疾病的特效药,甲的承诺无效
- B 城市居民甲收到乡下邻居乙的短信,问可否将乡下住宅的院墙拆除。甲本欲回复“不可以”但漏打了“不”字,乙遂将院墙拆除,甲的承诺无效
- C 乙组织贩卖人体器官,与甲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其肾脏移植给他人,甲的承诺无效
- D 甲误以为马路灯光反射到室内的是火光,情急之下找不到钥匙,恳请路人乙破门灭火,乙照办,甲的承诺无效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承诺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其含义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害人承诺,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存在瑕疵的被害人承诺的效力,原则上采取法益关系错误说进行判断:如果承诺的错误仅仅是关于动机的,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阻却违法性;如果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则做出的承诺无效。
A选项:甲虽然对于自己的爱马的疾病是不可治愈的这一事实存在错误认识,但是这一错误认识并非是由于兽医乙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产生的,而是甲自己的错误认识。由于自己的错误而做出承诺的,原则上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因此甲的承诺有效。A选项错误。
B选项:甲虽然事实上不允许他人拆除自己住宅的院墙、但是由于意思表示的错误而做出了允许他人拆除自己住宅的院墙的承诺。由于自己的错误而做出承诺的,原则上不影响承诺的效力,甲的承诺有效。 B选项错误。
C选项:器官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捐献器官时,捐献者的承诺才可能有效;通过非法途径捐献器官的,其承诺的有效性被刑法所否定。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这种承诺无效(注意:这种承诺可以排除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但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C选项正确。
【故意伤害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4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4条之一】
D选项:与A、B选项相同,承诺人自身的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承诺的效力。甲的承诺有效,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被害人承诺
第26题 2004-卷二 第20题: 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 ;关于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 A 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 B 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1处填“事后防卫”
- C 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
- D 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
ABCD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27题 2018回-卷一 第20题: 甲乙摆摊时发生冲突,甲拿刀砍乙。乙用扁担打甲的腿致其昏迷倒地。乙担心甲醒后伤害自己,继续殴打甲的头部,致其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B 乙在防卫过程中,属于防卫过当
- C 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D 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
ABCD选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 ,称为防卫不适时。2020年9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本题中,甲已经昏迷倒地。不同于其他加害人暂时停止侵害的情形中不能苛求防卫人做出正确的判断,题中甲在昏迷之后不再具有继续侵害的可能性。要求防卫人对昏迷的人停止防卫的要求并不过分,因此对昏迷的人实施防卫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乙明知甲已经丧失反抗能力仍然对其进行殴打,是一种故意犯罪。乙虽然故意对甲实施暴力,但其主观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不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故意伤害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4条;故意杀人罪: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2条】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故意伤害罪 | 2.防卫过当 | 3.过失致人死亡罪 | 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28题 2019回B-卷一 第24题: 甲交通肇事,将行人乙撞成重伤。甲见乙受重伤,心生恐惧,刚想离开,被另一行人丙看到。丙见状要求甲将乙送至医院,甲不肯。丙无奈,动手将甲打伤,逼其将乙送至医院,最终乙得到救治。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 正当防卫
- B 紧急避险
- C 故意伤害罪
- D 无因管理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对不作为的正当防卫。
ABCD选项:甲因为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使乙的法益陷入危困状态,因此甲负有救助乙的作为义务。如果甲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则构成不作为犯罪。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丙为了乙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暴力制止甲正在实施的不作为侵害,构成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以作为或是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不影响正当防卫的判断。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29题 2018回-卷一 第25题: 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欺骗乙:“你的这个德国牧羊犬患了狂犬病,赶紧处理掉!”乙信以为真,让甲杀死该牧羊犬。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 B 医生甲对母亲乙说:“你的孩子需要移植眼角膜。”于是乙同意摘除自己的眼角膜给自己的孩子。但是甲摘取眼角膜后移植给了他人。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 C 导演甲欺骗演员乙:“陪我睡一觉,就让出演女主角。”乙答应。事后甲并未实现自己的承诺,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强奸罪
- D 甲醉酒后开车,醉酒的乙非要搭乘甲的车回家,结果甲开车撞上路边栏杆致乙死亡,即使乙承诺醉酒的甲送其回家,但甲仍成立交通肇事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其含义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害人承诺,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存在瑕疵的被害人承诺的效力,原则上采取法益关系错误说进行判断:如果承诺的错误仅仅是关于动机的,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阻却违法;如果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则做出的承诺无效。
A选项:甲对乙的欺骗属于实质性欺骗,承诺无效,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A选项错误。
【故意毁坏财物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75条】
B选项:母亲乙基于为自己儿子移植眼角膜的目的作出承诺是出于一种无私的目的。虽然对于捐赠对象的欺骗不属于实质意义的欺骗,因为母亲很清楚的知道这一承诺对自己的法益意味着什么。但是,当承诺是一种无私的目的时,人们就必须给予这种目的更强力的保护。将滥用他人无私的行为认为是无罪的结论显然是为人们所不能忍受的。这种无私的目的本身对于承诺的作出者来说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即使甲的欺骗没有造成实质意义上的错误,也仍然能够否定母亲承诺的效力。甲成立故意伤害罪。B选项错误。
【故意伤害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4条】
C选项: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强奸罪要求实行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甲虽然对乙进行了欺骗,但是这并没有导致乙对后续发生的性行为的对象、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这种欺骗也没有完全压制妇女的自由意志。因此乙对于性行为的同意有效,甲不构成强奸罪。C选项错误。
【强奸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6条第1款】
D选项:有效的承诺不仅要求承诺者对行为的承诺,还要求对行为的结果的承诺。只有当法益主体承诺法益侵害的结果时,才能认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法益,做出了有效的承诺。如果只是承诺了行为人的行为,但没有承诺该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就不能认为承诺是有效的。醉酒的乙明知甲的行为危险,依然要搭车回家属于对行为的承诺,但是不包含对结果的承诺。甲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D选项正确。
【交通肇事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33条】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被害人承诺
第30题 2014-卷二 第52题: 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
- 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 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结论:
- a.甲成立正当防卫
-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
- A 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
- B 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 C 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
- D 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
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题目可知:甲明知乙没有责任能力;侵害者乙没有责任能力。
观点①说: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因此乙虽然不具有责任能力,但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正当防卫。
观点②说: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那么乙既然不具有责任能力,甲的行为当然不构成正当防卫。
观点③说: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那么甲是否明知乙有无责任能力对成立正当防卫并无影响,因此甲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观点④说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那么甲明知道乙不具有责任能力,甲的行为当然不构成正当防卫。
因此,观点①③与a结论相对应,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④与b结论相对应,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A、C、D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31题 2022回A-卷一 第56题: 甲与收购废品的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在甲举起拳头正要击打乙面部时,乙迅速拿起一个生锈的铁锅挡在自己面前,甲一拳打穿铁锅,造成自己的手部重伤。甲恼羞成怒,驾车要撞向乙,乙立即躲在水泥墩后面。甲的车撞向水泥墩,车毁人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 B 乙拿起一个生锈的铁锅挡在自己面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C 甲开车撞乙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D 乙躲在水泥墩后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解析
A项中,甲举起拳头击打乙面部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项正确。
B项中,乙拿起一个生锈的铁锅挡在自己面前的行为属于条件反射,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自然不属于正当防卫。B项错误。
C项中,甲开车撞人针对的是特定人,不是不特定人,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C项正确。
D项中,乙躲在水泥墩后面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D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选项。
考点 1.故意伤害罪 |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3.交通肇事罪 | 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32题 2005-卷二 第59题: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 A 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 B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 C 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 D 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特殊正当防卫的认定。
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选项:特殊正当防卫也属于正当范围的范畴,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不以必须在防卫过程中出现“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结果为必要,A选项错误。
B选项:特殊正当防卫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条文中所列举的情形,故而,认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了明确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B选项正确。
C选项:特殊正当防卫亦为正当防卫,其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必须符合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否则,便为“事前防卫”。因此,该项认为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允许防卫时间提前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是错误的,C选项错误。
D选项:特殊正当防卫也属于正当防卫,不允许事后防卫,即“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考点 1.特殊正当防卫
第33题 2019回A-卷一 第66题: 甲以杀人故意砍杀乙,乙反击。甲的仇人丙误以为乙故意伤害甲,遂以伤害之目的与乙共同伤害甲。乙误以为丙见义勇为,遂共同致甲重伤。乙、丙的行为如何定性?
- A 无论如何,乙、丙均构成犯罪
- B 无论如何,乙、丙均不构成犯罪
- C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D 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
ABCD选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乙遭遇到不法侵害,其反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偶然地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形。丙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在和不法侵害作斗争,但是其并不具有打击犯罪的防卫目的,属于偶然防卫。根据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不阻却违法性的成立,因此A、B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D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第34题 2019回B-卷一 第66题: 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在船上争执,乙自己不慎跌入水中,乙不会游泳便在水中呵斥甲救自己,甲害怕高大的乙上来侵害自己便没救,后乙被丙救了。甲对乙成立正当防卫
- B 甲与妻子乙在河边散步。甲走累了便坐在河边的长椅上睡着。随后乙失足跌入水中呼救,但甲因为睡得太死听不到妻子的声音。此时路过的丙见状,用力打了甲一耳光说“老婆掉到水里了还在睡觉!”甲惊醒过来,将乙救上岸。事后查明,丙扇耳光的行为将甲的手机打落摔坏造成5000元的损失,并且打下了甲的一颗牙齿造成轻伤结果。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 C 甲半夜因为听到厨房有动静遂起床,结果发现瘦弱的小偷乙上半身已经进入室内,一条腿挂在外,卡在中间,甲看见后拿起厨房的刀猛砍乙头部致重伤,甲构成正当防卫
- D 父亲甲撞见歹徒乙持刀抢劫女儿丙,于是与乙发生激斗,最终将歹徒反杀,甲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目的条件、前提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对象条件。
A选项:正当防卫是违法性阶层的出罪事由,而进入违法性阶层的前提是该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A选项中,甲、乙之间只是在争吵,甲没有实施会导致乙的法益陷入危困状态的行为。因此乙在跌入水中时,甲不负有救助乙的作为义务,不存在犯罪的实行行为。甲连实行行为都不存在,当然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A选项错误。
B项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针对的对象是人的不法侵害还是一般的危险。甲作为乙的丈夫,对乙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乙在落水时甲就在旁边,具有救助的义务和能力。甲没有去救助,符合不作为的杀人行为的构成要件。甲睡着没有听到呼救属于对构成要件的事实没有认识,这在责任阶层排除了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但不影响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且具有不法性。丙为了制止甲继续实施不作为的不法侵害而对甲实施轻微的暴力,属于正当防卫。由于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丙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一般的危险,不构成紧急避险。B选项正确。
C选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要求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严重结果。C选项中,小偷乙以盗窃为目的非法侵入甲的家中。尽管乙卡在窗上,但只要乙还没有远离甲的住宅,乙的不法侵害就还在进行。此时甲对乙实施暴力的,属于防卫行为。但是,此时乙被卡住,并且乙本身身材瘦弱,乙的不法侵害的程度与甲所面临的危险都较低。此时甲用刀猛砍乙的头部,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甲造成了重伤结果,因此构成防卫过当。C选项错误。
D选项: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不受防卫限度的限制。D选项中乙持刀抢劫,属于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因此甲可以对乙进行特殊防卫。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不定项选择题(35)
第35题 2008-卷二 第93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B 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 C 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 D 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AB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法”仅指客观违法,与行为人的责任状态无关。虽然精神病人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其攻击行为仍然是不法的,其行为客观上对法益造成了侵害,因此可以对精神病人进行正当防卫,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C选项: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是,正当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而自救行为则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时。本案中,甲的行为发生在被精神病人攻击时,因此不是自救行为,C选项错误。
D选项:正当防卫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甲被精神病人袭击时他正在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由此可见甲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此时尚不能认定甲正在进行不法侵害,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 3.自救行为 | 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