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1-47)
第1题 2008-卷二 第1题: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B 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C 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 D 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解析
本题结合分则罪名考查危害结果的认定。
A选项: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认识或缺乏正确认识,法律推定她们没有正确表达发生性行为的同意的能力,无论行为人明知与否,与她们发生性行为都是对她们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甲与13岁的孙某发生了性行为,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甲构成强奸罪,其行为当然造成了危害结果,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虽然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但清洁工王某拾到后及时上交枪支,避免了严重结果的发生,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拐骗儿童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法益是儿童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丙的拐骗行为尽管可能没有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但其使该孤儿脱离了福利院的监护,已经侵犯了儿童的合法被监护状态,造成了危害结果,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018年12月1日修正实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刑案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本案中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丁立即归还,因此并未造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后果,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行为状态
第2题 2003-卷二 第1题: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 A 直接故意
- B 间接故意
-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责任要件的认定。
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A选项:由于李某的目的在于护花,而并不希望或者未积极追求偷花者死亡的结果的出现。故而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心态上不为直接故意。A选项错误。
B选项:李某为防止他人偷花,私拉电网,对于触电可能致他人死亡的常识,李某在主观上不可能没有认识,但他仍然这样做。可见李某的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偷花,而对于偷花者白某触电死亡的结果则是一种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因此,李某主观上对白某碰触其私拉之电网而死亡的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间接故意,B选项正确。
CD选项:如前所述,行为人的责任要件是间接故意,而非过失,因为无论哪种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持坚决反对的态度,行为人往往也会采取一定措施防止结果发生,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犯罪故意
第3题 2015-卷二 第1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 B 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C 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D 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认定。
A选项:跳楼的行为本质上也属于高空抛物。在高处抛下70公斤左右的物体,除非高楼的地段过于偏僻,否则当然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因此当甲跳楼砸死乙时,乙死亡的结果就是甲高空抛物创设的危险的实现,应当归属于甲。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
B选项: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是对行为和结果之间联系的客观描述。“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属于被害人的主观动机,只是降低了行为人行骗的难度,但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没有影响,B选项错误。
C选项:交通肇事行为只创设了针对人身的危险而没有创设针对财产的危险。单纯使他人失去行动能力的行为,并不会使得他人的财产处于高度危险之中。因此乙的财产损失虽然与甲有条件关系但不是甲的交通肇事行为创设的危险的实现,不能归属于甲。C选项错误。
D选项:“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说明行为与结果间有条件关系。但司法解释却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方可入罪,这就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4题 2020回B-卷一 第1题: 关于行为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B 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一种特殊的身份犯
- C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对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绑架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 D 单位犯罪本质上是单位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特殊的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行为主体。
A选项:2001年1月21日实施的《审理金融犯罪会议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上述法条,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能构成单位犯罪。A选项错误。
B选项: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及其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等。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后才形成的特殊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形成后才存在的身份,因此不属于特殊身份。B选项错误。
C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对绑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选项正确。
D选项: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人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第5题 2007-卷二 第1题: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B 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C 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D 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 医院。20 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认定。
A选项:表面上看,如果没有甲的抢劫行为,章某就不会逃跑,即应当肯定二者之间的条件性因果关系,但并非是任何被追赶的人就一定会使钱包从其身上掉下,因此,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其身上掉下不具有通常性,应当将其理解为异常性的介入因素。正是由于章某不慎掉下钱包是异常性的,应当否定甲的施暴行为与其取得财物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
B选项:虽然程某所受之伤是因乙的砍杀行为所致,但乙将其及时送至医院,并不至于令其因此而死亡。程某最终死亡结果的出现,是由于医生的治疗活动存在重大过失所致。因此,医生具有重大失误的医疗行为的异常性介入使得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故而,乙的行为与程某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
C选项:黄某之所以会被火车轧死,原因在于值班人项某未能及时放下道岔栏杆,即项某的不作为具有真正的社会危害性,而丙的单纯聊天,由于没有直接给黄某的生命法益造成紧迫的危险,因此,丙的行为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危害。故而,更谈不上丙的行为与黄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
D选项:虽然丁的行为是李某受伤将死的原因,但李某死亡的现实因素却不在于此,而是由于高某超速行驶并撞击丁运送李某去医院的汽车这一异常的外界介入因素导致的,故而,丁的行为和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而中断,即丁的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6题 2016-卷二 第1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 B 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 C 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 D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理解。
A选项: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作为义务不一定都源于法律明文规定。不作为犯包括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前者指的是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典型的如遗弃罪;后者则指的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只有真正不作为犯才要求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大多来源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A选项错误。
B选项:在任何情况下,不作为的成立都要求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存在。倘若行为人履行义务也不能回避结果,通过刑罚处罚来强制这种义务的履行就完全没有意义。B选项错误。
C选项:即使按照传统刑法的观点,不真正不作为犯可以属于行为犯,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可以属于危险犯,如对自己的住宅内的火灾在能扑灭时不扑灭构成放火罪;也可以属于实害犯,如故意杀人罪。所以,危害结果(包括危险犯、实害犯)也可能属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C选项错误。
D选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遗弃罪等,侵犯财产罪中的不作为的诈骗罪等,都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7题 2023回A-卷一 第1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在宿舍同住,发生火灾,甲惊醒,来不及叫醒乙即逃离,乙后被烧死。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 B 甲住宿的时候发现宾馆的用电线路暴露,离开时未提醒,后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 C 嫖客甲去卖淫女乙家里嫖娼,准备发生性行为的时候,乙心脏病发作,甲怕自己嫖娼之事败露,未救助乙就离开。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 D 公交车司机甲在公交车上发现小偷在偷东西,没有阻止也未提醒。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的内容。
A项,甲对舍友乙并无保护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故A项错误。
B项,甲作为住客对宾馆的安全隐患没有报告和管理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故B项正确。
C项,嫖客甲对卖淫女乙的住宅没有支配力,进而没有管理和保护义务,其不救助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故C项错误。
D项,公交车司机甲与乘客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对于属于其管理之下的车厢,甲具有排他的支配性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故D项错误。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8题 2011-卷二 第2题: 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认定。
A选项: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将儿童转移的行为就属于拐卖儿童。行为人收取高达30余万美金的“中介费”“劳务费”,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即拐卖妇女、儿童罪,A选项错误。
B选项: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选项错误。
C选项:立法者在危害行为发生后制定有针对性的立法,原则上也不得溯及既往适用,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C选项错误。
D选项: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即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如果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这样的处理既符合《刑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和要求,更保护了儿童的合法受监护权益,有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第9题 2016-卷二 第2题: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 B 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 C 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 D 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
A选项: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的行为只创设了对生命的危险,没有创设对财产的危险。王某财产受损失的结果不是甲某行为风险的实现,不能归属于甲某。因此甲的行为和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
B选项:李某在面临巨大的生命威胁时,被逼无奈选择跳江并不是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在乙创设的危及生命的重大危险支配之下不得已的行为。因此李某跳河的行为以及溺死的结果都应当归属于乙。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
C选项:行为构成的保护目的,不包括那种处于他人责任范围之内加以防止的结果。警察一旦接管了交通安全,那么之前丙创设的危险就进入他们的责任范围,丙也就不能再被归责。即丙的行为与石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
D选项:丁的敲诈勒索行为导致陈某陷入恐惧,并因恐惧而汇款,遭受了财产损失,故丁的行为和陈某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至于财产转给了谁不影响结果和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10题 2009-卷二 第2题: 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 B 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 C 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 D 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以及身份犯。
A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条文并未限定男性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女性完全也可能构成本罪。本案中,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A选项错误。
B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且在抢夺过程中身上携带有凶器,就具备了认定的条件,而不考虑凶器是否使用。因此尽管乙并未使用自制的火药枪,但仍然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又根据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乙应当构成抢劫罪,B选项错误。
C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非法拘禁罪)处罚。”另根据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只有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本罪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丙并未使用暴力,因此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仍然只是普通的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15岁的丙无须对非法拘禁罪负责,故丙不构成犯罪,C选项正确。
D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411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本罪的实行犯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不包含司法工作人员,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第11题 2017-卷二 第2题: 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 B 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 C 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 D 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危害结果的理解。
A选项:危害结果包括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以现实侵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是结果犯,以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不以现实侵害事实或者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只要求行为的存在。A选项错误。
B选项:抽象危险也可能被称为预备犯的危险,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险,而非危害结果指代的现实侵害事实或者现实危险状态。B选项错误。
C选项:当场杀死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虽然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但按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处罚(抢劫罪的主刑与故意杀人罪相同,但附加刑高于故意杀人罪),完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不会轻纵抢劫犯。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这是基于刑法第263条的明确规定,C选项正确。
【抢劫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63条】
D选项: 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没有对诈骗罪规定结果加重犯。虽然被害人自杀的行为虽与诈骗行为存在条件关系,但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加重结果是基本行为具有的典型的、类型化的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的实现。诈骗罪作为侵害财产法益的犯罪并不具有这样的人身危险性,不存在构成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因此,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不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D选项错误。
【诈骗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66条】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行为状态
第12题 2023回A-卷一 第2题: 下列选项中,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是:
- A 乙要进入危险山林旅游,途中遇到山民甲,甲两次劝说乙不要进入山林,乙不听甲的劝说,执意进入山林。次日,甲发现奄奄一息的乙,没有救助便离开,乙死亡
- B 甲、乙彼此不认识,偶然间遇到,一见如故,后约定一起去爬山,快到山顶时,遇到山体塌方,甲在能救助乙的情况下没有救助乙,致乙死亡
- C 警察甲在非职务期间去外地旅游,在酒吧看见乙实施卖淫行为,但其认为不在自己工作时间内,遂放任不管
- D 甲、乙经常在甲的家里吸毒。某日,甲、乙又一起吸毒,乙突然口吐白沫,甲害怕事情败露自己被抓,遂逃跑,乙死亡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
A项,甲并未创造乙遭遇法益侵害的危险,故对乙自陷风险的行为没有救助义务。故A项不当选。
B项,甲、乙相约爬山,但并未提前约定互相照顾的义务,故甲无救助义务。故B项不当选。
C项,2013年1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警察对于外地的酒吧没有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故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故C项不当选。
D项,甲、乙在甲家中吸毒,甲作为特定领域的管理者,对出现特殊状况的乙负有救助义务,故其在可以救助的情况下放任乙发病死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故D项当选。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13题 2008-卷二 第2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 B 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 C 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 D 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解析
本题结合分则罪名考查故意的认识内容。
A选项:对于盗窃罪的成立而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只要认识到其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即满足了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题中甲成立盗窃罪,A选项错误。
B选项:盗窃枪支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就成立盗窃枪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乙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而窃取(至少间接故意),成立盗窃枪支罪,B选项错误。
C选项: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故意特别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猥亵的对象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选项正确。
D选项: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故意来说,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对象具有毒品的基本性质即成立犯罪故意,而无须了解具体的毒品种类,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犯罪故意
第14题 2004-卷二 第2题: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中止
- B 犯罪既遂
- C 犯罪未遂
- D 犯罪预备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的认定。
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A选项: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李某有自动放弃犯罪的意图,但并没有有效地阻止王某死亡结果的出现,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A选项错误。
BC选项:李某因与王某有仇,当王某之妻到其所在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时,李某企图以在药里混入砒霜的方式,将王某毒死。虽然,李某实施完投毒行为后有悔意,但并没有有效地阻止王某死亡的结果出现。即当王某谎称药已服完,李某未见王某出现异常时,采取了不告诉王某真相的方式放任王某死亡结果的出现,并由此导致了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最终死亡。因此,李某实现了杀害王某的犯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犯罪预备的成立存在于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但本题中,李某已经砒霜置于给王某的药物之中,其已然着手实行犯罪,李某的行为不可能仍停留在犯罪预备阶段,而且如前所述,已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 2.危害行为 | 3.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 4.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第15题 2006-卷二 第2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B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C 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 D 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认定。
A选项:虽然乙身负重伤的结果是甲故意伤害的原因行为引起的,应当肯定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在甲将乙送至医院救治后,由于介入异常的外界因素即医院发生火灾,致使乙被大火烧死。对此,火灾的介入导致了甲的伤害行为与乙受重伤后可能出现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此,认为“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正确的,A选项正确。
B选项:该项描述的事实,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的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对此,学界通说认为,对甲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因为甲的施暴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其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
C选项:该种情形属于典型的特异体质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对于该类情形,由于甲在乙胸口的猛推导致乙心脏病的突发,二者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同时,对于具有心脏病的乙而言,因甲猛推而发病并不是异常因素的介入,因为该特殊体质在甲的行为之前即存在,故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此,首先应当肯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具有因果关系仅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条件之一。最终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仍然应当视甲对乙具有心脏病是否存在责任。故而,该项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是恰当的,C选项正确。
D选项:甲与乙各投未至致死量的毒物,但二者所投药物叠加在一起共同导致被害人丙之死亡结果的出现。对此,由于甲、乙二人的行为分别都对丙的死亡起作用(即“多因一果”),故应肯定甲和乙的行为均与丙的死亡存在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该种因果关系类型,又被称之为“重叠的因果关系”。因此,该项仅以“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即认为“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不正确的,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16题 2020回A-卷一 第2题: 甲在乙家以杀害故意殴打乙,乙在争斗中将燃烧着炭火的炭盆掀翻,试图以此制止甲的行为。甲将乙击昏后,发现掀翻的炭盆已经引燃室内杂物,为烧死乙并毁灭罪证,甲未将火苗扑灭便离开现场,炭盆随后引发大火,将乙家和其他邻居的数栋房屋焚毁。乙也在大火中吸入过量有毒气体死亡。甲以为乙是被烧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虽然大火是乙引起的,但甲有灭火义务,故甲构成放火罪
- B 甲以为乙被烧死,实际是吸入有毒气体而死亡,故甲对乙的死亡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C 甲的行为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但作为与不作为互相排斥,故对甲不能数罪并罚
- D 不论如何评价甲的行为,在本案中对甲仅能以一个罪名处罚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罪数理论、不作为犯罪。
A选项:甲以杀害的故意殴打乙,创设了针对乙生命的重大危险。乙打翻炭盆的行为不是其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在甲的风险支配之下为了自保的无奈之举,应当被评价为甲创设的风险的实现。换言之,乙打翻炭盆的自保行为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能阻断着火结果和甲的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导致了火灾,因此负有灭火的义务;甲能灭火而不灭火,存在不作为的放火行为。甲明知着火的事实,为了毁灭罪证而故意不扑灭,具有放火的故意。因此甲构成放火罪。A选项正确。
B选项: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当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重大危险,并且介入的第二个行为也不异常,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第一个行为。在本题中,甲以为乙被烧死,实际是吸入有毒气体而死亡,甲存在事前的故意。甲先前的殴打行为具有致人死亡的重大危险,并且第二个行为的介入也并不异常,因此死亡结果应当直接归属于甲的殴打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B选项错误。
CD选项:甲的行为既有作为(即杀人行为)也有不作为(即放火行为),对甲的两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首先,先前的杀人行为是积极殴打的行为,后续的放火行为则是消极地不履行灭火义务的行为,两者在构成要件上不存在重合。其次,甲的杀人行为侵犯的是乙个人的生命法益,后续的放火行为侵犯的则是公共安全,两个行为侵犯的法益也不同。因此,甲的杀人行为和放火行为应当单独评价(乙的死亡结果只能在故意杀人罪中评价一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放火罪的数罪并罚。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17题 2015-卷二 第3题: 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B 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 C 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 D 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对择一的故意与概括故意的理解。
择一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只有一个对象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发生结果的情形。在择一的故意的场合,不可否认行为人对两个构成要件结果都有认识,既然如此,当行为导致两个结果发生时,行为人理当要对两个结果承担故意责任;同理,当行为仅导致轻罪结果发生但存在发生重罪结果的危险时,行为人也必须同时对重罪的未遂犯承担责任。在这种场合,并不是说行为人有数个故意,而是说行为人对数个结果均有故意。但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所以按想象竞合犯处理。甲的开枪行为具有致人死亡与打死警犬(毁坏财物)的客观危险,行为人对此存在相应的主观认识,但由于客观上只存在一个开枪行为,应当认定这一情形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
A选项:如果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只能认定甲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对杀害警犬只能是过失(但过失毁坏财物刑法不予追究),但因为警察没有死亡,只需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即可,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如果认为甲具有数个故意,那么,甲对警察以及警犬均具有故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B选项错误,当选。
CD选项:在甲仅打中警犬或者未打中任何目标时,同样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对此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C、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犯罪故意
第18题 2008-卷二 第3题: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 B 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C 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 D 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结果的提前实现。
ABCD选项: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以及危害结果推后发生(事前的故意)或者危害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的情况。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甲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已经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而非仅仅是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在本案中,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其实施勒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构成了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19题 2020回A-卷一 第3题: 情形一:行为人欲打电话诈骗富人甲,却误将接电话的穷人乙诈骗1万元,行为人不知乙接电话。根据X学说,构成诈骗罪既遂。 情形二:行为人想拐卖15岁的女孩,但却拐卖了不满14岁的男童。根据Y学说,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X、Y均是具体符合说
- B X、Y均是法定符合说
- C X是具体符合说;Y是法定符合说
- D X是具体符合说;Y是抽象符合说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认识错误。
ABC选项: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针对的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则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对象错误,不论是采取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在情形一中:行为人在打电话时发生了错误,但是拨打电话只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这就类似于甲要杀乙,坐车前往乙家但坐错了车到了丙家,开枪射杀家中的丙导致丙死亡的情形。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即欺骗行为,是指向乙的。行为人向乙实施了欺骗行为且乙也受到了欺骗,因此行为人存在对象错误而非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不论是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根据具体符合说都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因此X既可能是法定符合说也可能是具体符合说。
在情形二中:行为人误将不满14周岁的男童误认为15周岁的女性进行拐卖。由于不满14周岁的男童和15周岁的女性都能够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所涵摄,因此该错误属于选择性罪名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主观上想拐卖妇女,客观上拐卖了儿童,可以理解为主观上想拐卖妇女或儿童,客观上是儿童,所以主客观在儿童范围内重合,成立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但如果按照具体符合说的思维,妇女和儿童没有重合,所以属于拐卖妇女罪的未遂。故Y学说应当是具体符合说。X既可以是法定符合说也可以是具体符合说,Y只能是具体符合说,B、C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
D选项:抽象符合说针对的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该学说认为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故意犯的既遂。例如行为人以伤人的故意,而发生了毁物的结果,则伤人的大故意包括毁物的小故意,所以在小结果符合的限度内,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在情形二中,行为人误将不满14周岁的男童误认为15周岁的女性,存在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没有超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符合说只适用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因此Y不能是抽象符合说。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20题 2011-卷二 第3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B 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C 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D 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迫不得已的行为;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以通过三个步骤进行判断:一是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二是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三是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被害人迫不得已的行为是法考中因果关系判断的一种典型类型。其具体是指,在被害人因为惊慌或因恐惧死亡而逃走的场合,只要被害人的这种行为是对犯罪的典型的反应,就应当肯定因逃跑而导致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是指在结果中实现了由行为人所制造的不被允许的危险时可以进行客观归责。
A选项:被害人在衣服点燃的情况下跳河的行为并不是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在放火行为创设的危险支配之下不得已的自保行为或者本能的反射性举动,因此被害人溺死的结果也是甲的行为创设的风险的实现。甲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
B选项:乙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创设了危及生命的重大危险。对于非专业人员从他人创设的危险中进行救助的行为,只有当救助行为是“从一开始就无意义的或者与明显无关的勇敢相联系的救援努力”时,才不能归属于最开始的危险。(摘自:[德]罗克辛: 《德国刑法学 总论》(第一卷)(第3版),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6页。)被害人救助自己的婴儿,显然不属于无意义的救援。因此被害人被烧死的结果仍然是乙创设的危险的实现。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
C选项: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创设了被害人被汽车碾死的高度危险。因此被害人被汽车碾死的结果是丙创设的危险的实现。丙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
D选项:丁毁坏他人面容的行为虽然残忍,但不具有针对生命的重大危险。因此被害人选择死亡的结果不是丁创设的危险的实现,不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
注:该选项的表述并不严谨。毁坏他人容貌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行为,因此完全可以将被害人的自杀认定为侮辱罪的“情节严重”进行缓和的结果归属。考虑到司法部的目的是考查导致他人自杀的行为能否进行通常的结果归属,因此题库根据司法部的答案进行解析。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21题 2008延考-卷二 第3题: ①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②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不可能成为特殊身份,首要分子则属于特殊身份。③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④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这种情形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关于上段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第①句错误,其他正确
- B 第②句错误,其他正确
- C 第③句错误,其他正确
- D 第④句错误,其他正确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身份犯的特征。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等。
A选项:第①句,身份犯中的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是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第①句表述正确,A选项错误。
B选项:第②句,由于特殊身份必须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所以,性别、国籍等也可能成为特殊身份,但在犯罪中形成的首要分子则不属于特殊身份,第②句表述错误,B选项正确。
C选项:第③句,真正身份犯,是指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方可成立犯罪的实行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主体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该罪的实行犯。挪用公款罪是真正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实行犯,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第③句表述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第④句,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也成立该罪的实行犯,但如果具有这种身份,则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例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实行者既可以是普通自然人,也可以是司法工作人员,换言之,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本罪实行犯的成立,但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虽然不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却是从重处罚的根据。这种特殊身份,也可称为加减的身份,这种情形亦称为不真正身份犯。第④句表述正确,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第22题 2006-卷二 第3题: 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A 直接故意
- B 间接故意
-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责任的认定。
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A选项: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并未持有“希望”或“积极追求”的态度,其仅仅为了摆脱乙的检查而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出现。因此,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不是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A选项错误。
B选项:如前所述,甲明知急刹车可能会导致手抓车门的乙因为惯性的作用而摔倒在地,造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但仍然抱着有听之任之”的心态将疾驶中的汽车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因头部着地而身亡的危害结果的出现。对此,应当认为甲对乙死亡在心理态度上具有放任的故意即间接故意,B选项正确。
CD选项:无论是何种过失类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属于“坚决反对”。本案中,如前所述,甲对于乙的死亡,在意志上是存在放任心态,因此,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犯罪故意
第23题 2010-卷二 第3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 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 B 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C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 D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
A选项: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乙的躲闪本身是正常的,不能阻断现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客观上是甲的枪击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结果的出现,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
B选项: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属于危险行为,这是刑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的前提条件。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具备使小偷被车撞这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
C选项:竞合的因果关系,即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本选项就属于此类情形,因此应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
D选项: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查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异常的、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断现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丙开枪杀死乙属于异常、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因此阻断了甲杀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24题 2008延考-卷二 第4题: 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 B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 C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 D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事前故意的认定。
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自以为已实现其犯罪目的,但在实施其他行为时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的情形。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仅实施单一的危害行为不能构成事前故意。(2)行为人实施第一个危害行为时就已具有犯意,但没有达到犯罪既遂形态。(3)行为人为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违法行为后,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达到犯罪既遂。在事前故意中,判断故意的有无应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意图为判断标准,后行为的故意应当被认为是事前故意的延续,对该引起结果的全过程应进行概括把握。事前的故意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成立相应犯罪的既遂。
A选项:本案中甲主观上追求乙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也确实导致了乙的死亡,因此对于乙的死亡结果,甲的责任要件应该是故意而非过失,因此甲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A选项错误。
BC选项: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对象是尸体,即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本案中,用利刃进行“分尸”的并不是侮辱尸体罪构成要件中要求的“尸体”,因为此时乙并没有死亡,因此甲不构成侮辱尸体罪,B、C选项错误。
D选项:本题中的案件事实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的故意,甲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虽然结果的发生与其预想有出入,但最终造乙的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25题 2020回B-卷一 第4题: 兹有如下案例,空格处应填入内容为: 例1:甲欲杀乙,黑暗中误将丙杀害,根据( )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2:甲欲杀乙,不小心子弹射偏,击中丙,丙死亡。根据( )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A 抽象符合说、具体符合说
- B 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
- C 具体符合说、具体符合说
- D 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ABCD选项:例1中,甲因为黑暗误将丙认作是乙,对想象中的“乙”进行了攻击。甲的攻击命中了“乙”,“乙”也确实死亡,因此甲存在对象错误而非打击错误。对于对象错误,不论是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认为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因此第一个括号既可以是法定符合说也可以是具体符合说。
例2中,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因此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题干要求构成犯罪的既遂,因此第二个括号应当填写法定符合说。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26题 2012-卷二 第4题: 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 A 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 B 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 C 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 D 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主要有: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而产生的监督义务,包括:对危险动物、危险物品的管理义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其中包括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监管关系;对自己先行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消除义务。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包括: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职务、业务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自愿接受行为而产生的义务。3.基于对法益发生领域的支配而产生的阻止义务,包括:对自己支配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A选项:甲虽然是唯一在场的人,但是甲对武某没有实施救助行为的义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A选项错误。
B选项:乙拒绝周某的求爱请求后,周某跳河是自陷危险的行为,乙没有救助义务,也不能认为乙的拒绝和周某跳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乙的拒绝不具有导致他人自杀的法益侵害性,乙不成立不作为犯罪,B选项错误。
C选项:丙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之后贺某溺水,丙因为自己的先行行为制造了危险而产生了作为义务,此时能够救助而不救助,丙构成不作为犯罪,C选项正确。
D选项:紧密共同体关系是指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但是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的面对危险应当共同承担、相互照顾的关系,因而在对方发生危险时另一方应该予以救助。如具有高度危险的共同登山、在人迹罕至的野外漂流等。但丁与秦某只是在具备相应的安全措施的风景区,故很难将二人的关系评价为紧密共同体,丁不具有救助秦某的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27题 2006-卷二 第4题: 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 B 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 C 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 D 《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不作为犯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作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等。2.必须有作为能力,如果没有作为能力,即使存在作为义务,也不构成犯罪。3.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A选项:虽然甲警察与卫生局副局长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根据各自职务的要求,甲警察基于其警察身份,具有作为义务,应积极制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由于未能阻止,导致最终出现被害妇女被杀的危害结果。因此,甲构成不作为犯罪。然而,由于刘某不具有制止犯罪发生的职务,只能从道义上谴责,而不能予以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规制,刘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A选项错误。
B选项:甲既然携带其未成年的侄子乙外出,即应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该项中,虽然乙的死亡是由张三酒后驾车肇事所致,但甲在乙被撞伤后,并没有履行自己的积极救助的作为义务(“离开现场”),导致乙死亡的结果。对此,甲的不作为与乙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而,甲也应当成立不作为犯罪。B选项错误。
甲在确定该物品为毒品后,立刻对毒品进行了销毁。因此,甲不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C选项正确。
D选项:在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中,其不作为行为必须与作为行为具有等价性。本项中,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其行为与放火罪不具有等价性。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28题 2014-卷二 第4题: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 B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 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 D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
A选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为了确定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的评价的要素,或者说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活动、需要法官的补充的价值判断的要素。判断一个物品是否为淫秽物品是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因此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物品”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A选项正确。
B选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签订、履行是只需要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也是入罪的要素,因此它们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B选项正确。
C选项:“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并未在诈骗罪的法条中明文规定,因此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且这个要素是描述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因此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C选项正确。
D选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法律 、法规进行评价的要素;第二类是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经验法则进行评价的要素;第三类是社会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评价的要素。“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要素、属于第一类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其不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其表明的是犯罪客观的主体身份,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第29题 2006-卷二 第5题: 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B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 C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D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认定。
A选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单位犯罪。同时,1999年7月3日起实施的《单位犯罪刑案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上述法条,私营企业若要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因而,该项认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不正确的,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单位犯罪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本题所称“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指的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进而成立犯罪,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进而成立犯罪,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2001年1月21日实施的《审理金融犯罪会议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亦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因此,认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正确的,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1999年7月3日起实施的《单位犯罪刑案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根据上述法条,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第30题 2012-卷二 第5题: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 A 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 B 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 C 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 D 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共犯从属性;过于自信;故意的认识因素。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
A选项:教唆或帮助自杀的违法性问题,目前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司法实务中也见解不一。从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来看,只能是他人,不包括自己。如果认为自杀也是故意杀人,那么对于因为阻碍自杀而造成自杀者死亡的情况评价为正当防卫,难以为人们接受。而且,一个被评价为违法性质的行为,在法秩序中却无法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在法理上有困难。因此,出于对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否定自杀行为的违法性。在这一前提下,再认定教唆和帮助自杀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就面临逻辑上的障碍。因此,围观者单纯的起哄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摘自 车浩:《车浩的刑法题》(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41页)
B选项:司机主观上相信凭借自己的驾驶技术足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B选项错误。
C选项:行为人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作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其主观上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对方的意志的,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C选项错误。
D选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行为人认识到朋友在自己家里吸毒而不阻止的,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故意,D选项正确。
【容留他人吸毒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54条】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犯罪故意
第31题 2016-卷二 第5题: 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 A 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B 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 C 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 D 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的认定。
择一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只有一个对象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发生结果。在择一的故意的场合,不可否认行为人对两个构成要件结果都有认识,既然如此,当行为导致两个结果发生时,行为人理当要对两个结果承担故意责任;同理,当行为仅导致轻罪结果发生但存在发生重罪结果的危险时,行为人也必须同时对重罪的未遂犯承担责任。在这种场合,并不是说行为人有数个故意,而是说行为人对数个结果均有故意。但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所以按想象竞合犯处理。
A选项:当吴某一枪谁也没有打中时,子弹从甲、乙的中间穿过,在客观上具有打死甲、乙的危险,主观上对甲、乙均有杀人的故意,因此对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A选项正确。
BD选项:吴某虽然有两个故意,但只有一个行为,根据想象竞合原理,对甲最终只可能定一个罪名,B、D选项错误。
C选项:当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时,因为吴某的故意是杀人的故意,而非伤人的故意。因此,吴某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32题 2011-卷二 第5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 B 行为人未仔细检查自己贩卖的书籍以为是一般的作品,但事实上是淫秽作品。该行为不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 C 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行为人确实无法认识到对方是幼女并且不存在强迫的,不构成强奸罪
- D 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的认识内容
A选项:违法性认识,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违反刑法的认识,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故意的成立。故意的本质是决定实施可能侵害法益的行为,而法益侵害性是通过客观构成要件决定的。因此行为人只要对客观构成要件具有认识,就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法益,具有可非难性。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确地知晓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否被法律禁止,被何种法律禁止,不影响故意的成立。A选项正确。
B选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该罪的目的是保护普通人的正常的性行为观念。当行为人对自己贩卖的作品的淫秽性不具有认识时,就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社会的性观念,因此不具有故意。刑法不惩罚过失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因此B选项正确。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63条第1款】
C选项: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性交的行为。该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当女性不满十四周岁时,法律为了保护弱势者推定幼女不具有性的自主决定权。当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性交(不存在强迫),但是其确实无法认识到对方不满十四周岁时,行为人就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对方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因此不存在可非难性。C选项正确。
注:我国不存在严格的刑事责任。即使是12周岁以下的幼女,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导致行为人无法认识的(例如巨人症),同样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否则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
D项: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误认为对方是境内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而非法提供的,可能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不构成任何犯罪,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犯罪故意
第33题 2007-卷二 第5题: 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B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C 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D 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的认定。
ABCD选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侵害对象产生的错误认识。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明确而具体的犯罪对象。(2)行为人将另一对象误认为是自己意图侵害的对象。对象错误不排除故意犯罪的罪责,当行为人误认的对象与其意图侵害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对象时,无论是根据法定符合说还算是具体符合说,行为人都应负故意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由于无论是射杀林某,还是射杀自己的父亲,其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之内,因此,甲的认识错误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甲为杀害林某,却将自己的父亲误作为林某而开枪射击,属于对象错误,对象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另外,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肯定甲的射击行为与其父亲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非未遂,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34题 2014-卷二 第5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 B 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 C 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 D 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此时乙尚未抓住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A选项:甲的宠物导致他人法益处于危险之中,甲有阻止的义务。虽然甲对小偷入室行窃的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盗窃行为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放任藏獒杀死小偷的行为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主人“任凭藏獒撕咬”,致使小偷被咬死,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对危险源(藏獒)和特定领域(自己院子内)的管理义务,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乙的故意杀人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因此乙对丙具有作为义务,乙不救助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劝阻乙实施救助行为的路人甲引起了乙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意思,对乙不实施救助行为具有心理上的因果性,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甲作为乙的父母,属于因特定关系对乙的行为负监督义务的人,因而在看到乙对他人实施危险行为时,具有阻止的作为义务。乙(8周岁)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已经危及他人的安全,甲对此不予理会,违反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断是指已经存在的某种条件原本可能阻止结果的发生时,行为人消除这种条件,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应当认为,中断救助性因果流程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法益处于无助或者脆弱状态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行为人必须继续承担保护义务。选项中甲虽然放了绳子,但毕竟还未开始拉绳子,尚未形成可以阻止结果发生的条件。乙的生命和甲之间并未形成依赖关系,其放弃拉绳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甲已经开始拉绳子,在发现是仇人乙后又放弃拉绳,则构成不作为犯罪,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35题 2013-卷二 第5题: 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 B 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C 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D 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危害行为;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ABCD选项: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类型化的法益侵害行为,即该行为须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通常性,且是能够制造或升高法益侵害的风险的行为。甲的行为是赠送旱冰鞋,并且也没有对旱冰鞋做手脚,因此该行为没有创设任何法所不允许的危险,不属于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实行行为。既然连实行行为都不存在,甲自然不可能构成犯罪。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 2.因果关系 | 3.危害行为
第36题 2014-卷二 第6题: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伤害乙导致轻伤结果,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事后查明,若及时送往医院则完全能够避免乙的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B 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C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D 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认定。
A选项: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的行为时,如果第三者能够防止但没有防止危险,就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甲伤害乙的行为只导致了轻伤结果,尚不具有导致死亡的重大风险,并且事后也查明及时的治疗完全能够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这时警察的介入,意味着警察将危险纳入了自己的管理范围,甲不再需要为原来的危险负责。发生在警察的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结果,不再属于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不应当归属于甲。A选项错误。
B选项:甲将因自己违规驾驶而陷入昏迷的丙遗弃在道路中央逃逸的行为,创设了丙被其他车辆碾死的重大危险。虽然后续的乙存在超速驾驶的情节,但这不影响丙的死亡仍然是甲创设的危险的实现。即使乙正常行驶,也仍然很可能会发生丙被碾死的结果。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
C选项:甲开枪的行为,创设了致人死亡的重大危险。丙因为这种危险死亡,就应当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至于是否可以预见是责任层面的问题,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C选项错误。
D选项:投毒虽然是危险的行为,但是只具有毒死他人的重大危险,不具有导致他人自杀的重大危险,除非这种毒本身就是靠使他人痛苦迫使其自杀来实现死亡效果。选项也没有说明投毒影响了乙的神智,因此乙自杀的行为是乙自我意志的选择,不是甲创设的危险的实现。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37题 2012-卷二 第6题: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B 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 C 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 D 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根据出题人的观点,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原则上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ABD选项:发生口角时,甲推了崔某肩部一下,踢了屁股一脚,该行为暴力程度很轻,不足以被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因为甲和崔某素不相识,甲对于崔某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没有认识的可能性,且不存在过失,也不构成过失犯罪,故只能定性为意外事件,A、B、D选项错误。
C选项: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过失。C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38题 2011-卷二 第6题: 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 B 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不构成故意
- C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 D 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过失犯罪的特点及与故意的关系。
A选项: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可见,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落脚点都是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换言之,过失犯只能是结果犯,A选项正确。
B选项: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表述,就排除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就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表述,就排除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因为,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态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当对结果持排斥态度时就不可能成立故意。B选项正确。
C选项: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法律有规定”不能以其他法领域规定的过错形式为标准。换言之,在其他法律针对同一侵害法益的事实既处罚故意行为,又处罚过失行为,刑法也处罚该事实时,不能直接以其他法律规定为依据,将刑法中的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概言之,这里的“法律”仅限于刑事法律,C选项错误。
D选项: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则,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时,以存在相对应的故意犯罪为前提。这是因为,故意犯罪的非难可能性程度重于过失犯罪,在客观事实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犯罪过失
第39题 2014-卷二 第7题: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 B 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 C 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 D 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事实认识错误的运用。
A选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本题中,行为人在打电话时发生了错误,但是拨打电话只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这就类似于甲要杀乙,坐车前往乙家但坐错了车到了丙家,瞄准丙射杀导致丙死亡的情形。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即欺骗行为,是指向丙的。甲向丙实施了欺骗行为且丙也受到了欺骗,因此甲不存在打击错误。甲误以为接听电话的是乙但实际上是丙,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按哪种学说都成立诈骗既遂,A选项正确。
B选项: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本题中,甲本欲杀乙,但因为没有瞄准杀死丙,这是典型的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B选项错误。
C选项: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第一个行为以后误以为实现了危害结果,但其实是第二个行为实现的,这是结果的推迟发生,但并不影响行为定性。因此,其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不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C选项错误。
D选项:乙误认为王某是吴某,这属于对象错误。但甲并未误将王某当成吴某,对甲而言,这属于打击错误。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只是从属于实行犯的违法性,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从属于实行犯,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40题 2004-卷二 第12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 B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 C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 D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责任要件的认定。
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A选项:朱某对其妻李某的死亡,在主观心态上持一种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但其并不希望其子死亡,因而,对其子的死亡,李某在主观上非为故意心态,更无直接故意,A选项错误。
BCD选项:朱某对于其子的死亡并非“听之任之、漠不关心”,而是积极地不希望其发生(“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因此,在意志因素上,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在主观心态上,是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非间接故意,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犯罪过失
第41题 2008延考-卷二 第13题: 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对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 B 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 C 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 D 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不作为犯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作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必须有作为能力,如果没有作为能力,即使存在作为义务,也不构成犯罪。3.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A选项:本案中,甲点燃蜡烛的先前行为引起了其小心谨慎、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且甲能够履行该义务,但甲没有履行从而放任火灾的发生,造成了邻居家的房屋被烧毁的后果。因此,对于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A选项正确。
B选项: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不是直接因其点蜡烛的作为引起的,而是由于其放任蜡烛没放稳自己却外出吃饭的不作为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于本案中的放火罪,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并不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B选项错误。
CD选项,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赔偿,这是积极的作为行为。其构成保险诈骗罪是由其作为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犯,也不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42题 2006-卷二 第13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B 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C 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一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D 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A选项:甲虽然具有使乙在跑步中被车撞死的意图,并实施了“劝说”行为,而且乙果真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但甲的“劝说”行为并不具有通常杀人行为所具有的给甲的生命法益所造成的紧迫危险性。故而,由于甲并未实施杀人行为,因此,对甲的行为根本就谈不上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
B选项:甲虽然具有使乙遭雷击死亡的犯意,并实施了劝乙在雨天去森林散步的行为,而且乙果真在散步时遭雷击身亡。但甲的“劝说”行为并不具有通常杀人行为所具有的给甲的生命法益所造成的紧迫危险性。故而,由于甲并未实施杀人行为,因此,对甲的行为根本就谈不上构成故意杀人罪,B选项错误。
C选项:迷信犯,又称“愚昧犯”。是指行为人由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发生实际危害的手段或方法来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甲妄图以“捏小人”的方式致使乙死亡的行为属于迷信犯。因为迷信犯中的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与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
D选项:虽然甲杀害其妻子乙的行为是在其欲使乙可以升天的愚昧无知的前提下实施的,但甲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故而,其应当对自己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43题 2015-卷二 第14题: 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
- A 污染环境罪
- B 投放危险物质罪
- C 破坏电力设备罪
- D 生产、销售假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实害犯与危险犯。
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指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司法机关除了证明存在客观行为之外还需要证明存在现实的紧迫危险。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客观行为就推定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司法机关只需要证明客观行为存在。
A选项: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该罪要求“严重污染环境”,是结果犯。A选项错误。
【污染环境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38条】
B选项: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该罪要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紧迫危险,是具体的危险犯。B选项错误。
【投放危险物质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14条】
C选项: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具有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紧迫危险,属于具体危险犯,C选项错误。
【破坏电力设备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18条】
D选项: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D选项正确。
【生产、销售假药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41条】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行为状态
第44题 2004-卷二 第15题: 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 A 只能是故意
- B 只能是过失
- C 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 D 只能是间接故意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责任要件。
ABCD选项:不纯正不作为犯,又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很多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此种情况下的不作为犯,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例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等。因此,具体到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的主观责任,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45题 2019回A-卷一 第19题: 下列选项属于过失犯罪的是?
- A 醉汉打了好几通报警电话,警察当作恶作剧,醉汉被杀
- B 甲明知自己醉酒仍然驾驶机动车,结果由于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 C 企业没有履行好职责,以为自己的产品没问题,结果卖出去致好几个人轻伤
- D 男的想杀老婆,黑暗中误把女儿当老婆杀了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过失犯罪的认定。
过失是责任的一种形式。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其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13年1月9日起实施的《渎职刑案解释(一)》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玩忽职守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97条第1款】
A选项:玩忽职守罪要求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醉汉的报警电话极有可能是胡闹。面对醉汉的报警电话,警察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因此警察没有进一步核实报警内容,是轻微的过失而非严重不负责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A选项错误。
B选项: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选项中甲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虽然甲明知自己醉酒,但甲只对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具有明知与故意,其依旧相信自己能够凭借驾驶技术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甲对于交通肇事的结果仍然是过失的心态。B选项正确。
【交通肇事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33条】
C选项:过失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企业虽然没有履行好应当尽的职责,存在过失,但是几人轻伤的结果不属于严重后果。因此企业不成立过失犯罪。C选项错误。
D选项: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选项中男子将女儿误认为妻子杀死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对象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无论是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对象错误的情形都成立故意犯罪。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考点 1.犯罪过失
第46题 2019回B-卷一 第19题: 下列属于过失犯罪的是:
- A 甲不知道自己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15万元以上,同时该产品致部分消费者受轻伤
- B 某法官由于自己专业水平不足导致无罪的被告人被判有罪
- C 警察接到报警电话,但报案人因口齿不清,警察误以为是戏谑便挂断电话,导致出警不及时,现场受害者增加3人
- D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现场爆炸,多人死亡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情形。过失犯罪的可谴责性在于对行为准则的背反,因此行为人依据社会一般观念是否具有预见并避免危害结果的义务是过失犯罪判断的重点。
A选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该罪是故意犯罪,因此要求行为人对自己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具有认识。选项中甲不知情,因此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至于轻伤结果,若甲不存在过错则属于意外事件;若甲存在过错,刑法也不惩罚过失导致他人轻伤的行为。A选项不构成过失犯罪,不当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40条】
B选项: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在审判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一般表现为不依法办案、程序上存在瑕疵等。选项中,法官由于自己专业水平不足导致无罪的被告人被判有罪,属于不能为,而非不负责任的能为而未为。B选项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当选。
【玩忽职守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97条第1款】
C选项:如前所述,玩忽职守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选项中,警察因为报警人员口齿不清而作出戏虐的判断情有可原。因此即使认为警察存在过失,也只具有轻微过失而不具有严重过失。C选项不构成过失犯罪,不当选。
D选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D选项属于典型的业务过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当选。
【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34条第1款】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犯罪过失
第47题 2018回-卷一 第29题: 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乙为了实施走私而成立了公司,后该公司实施了走私犯罪。公司的走私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 B 甲国有公司高管集体研究决定,将结余的200万元经费分给了所有的高管。该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 C 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后被乙公司兼并。此时,既要追究甲公司原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亦应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
- D 甲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借用其所在单位的车及司机帮忙运送被拐卖儿童,该单位参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亦构成单位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认定。
A选项:1999年7月3日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甲、乙为了实施走私而成立的公司实施走私犯罪的属于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单位犯罪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本案中“高管”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属于利益独吞行为,不是为了单位利益,也不是单位集体意志的体现。高管们的私自决定,构成贪污罪,并非单位犯罪。B选项正确,不当选。如果结余经费违反规定分给了所有职工,那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贪污罪: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82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96条第1款】
C选项: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仍应当追究单位责任,但仅处罚直接责任人。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后被乙公司兼并。此时,既要追究甲公司原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亦应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但是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但是单位实施的,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单位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D选项错误,当选。
【拐卖妇女、儿童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40条第1款】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多项选择题(48-104)
第48题 2005-卷二 第4题: 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B 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C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D 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理解。
A选项:在“金融诈骗罪”全节犯罪中,犯罪主体可以为单位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对于同属“金融诈骗罪”的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处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1999年7月3日起实施的《单位犯罪刑案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此可知,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刑法〉第30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条,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对于单位实施的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属于自然人犯罪),D选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第49题 2002-卷二 第31题: 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 B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 C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 D 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
ABCD选项: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本题中,甲出于杀死乙的一个故意,实施了开枪射杀乙的一个行为,却产生了乙重伤和丙死亡两个结果。从表面上看,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而想象竟合犯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处断而不实行并罚,而故意杀人罪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A选项正确,不当选。B、C、D选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50题 2003-卷二 第41题: 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B 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C 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D 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认定。
A选项:甲以破坏其女友的汽车的刹车装置的方式,欲使其女友因刹车失灵而命丧于陡坡之上,但其女友并未至陡坡,即因山洪暴发而殒命。也就是说,其女友之所以会死亡,与其破坏其刹车装置与否,并无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符合“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
B选项:在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当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应当肯定犯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至该选项,苏某被乙在悬崖上砍杀7刀,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通常而言,苏某具有坠崖的风险。果然,苏某苏醒后,刚迈两步便跌下山崖摔死。因此,乙的对苏某的砍杀行为与苏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并不因苏某自己即被害人行为的介入而中断,B选项正确。
C选项:丙追杀赵某的过程中(即没有实施确切地杀害行为前),并不能致使赵某死亡结果的出现。赵某之所以会死亡,完全是因为郝某在丙追上赵某之前,对赵某开枪射杀所致。应当说,郝某的行为之介入是异常的,而且对赵某的死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赵某的死亡与丙的追杀间的因果关系由此而中断,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
D选项:丁的前妻钟某在与丁厮打时,虽然是自己触动扳机,但是在厮打时触发扳机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即使导致自己被击身亡,也不中断因果关系,仍然应认定丁的危害行为与自己的前妻钟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不过丁对因果关系进程存在认识错误而已,因此,对丁依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论处,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51题 2003-卷二 第48题: 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
- B 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 C 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 D 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窝藏、包庇罪;高利转贷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A选项: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罪犯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甲虽然起初不知张三为罪犯而将其收留,为其提供隐藏住所,但当其知道张三为杀人犯后仍然对其加以隐藏,其行为该当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A选项正确。
【窝藏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10条】
B选项: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乙在取得贷款时,并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而转贷的犯意,其转贷意图产生于取得贷款之后,因此,乙的行为并不构成高利转贷罪,B选项正确。
【高利转贷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75条】
C选项:丙在李四实施挪用公款行为前,并未与其形成意思的联络,当李四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后,即使丙“借用”其中部分公款购买毒品,李四也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选项错误。
D选项:丁某并不知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也没有受丈夫的请求收款,因此丁某不具有和丈夫共同受贿的故意。如果丁某意图利用自己对丈夫的影响力满足王五的请求,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丁某只是代为转交,则丁某构成王五行贿罪的帮助犯。总之丁无法和丈夫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司法部原答案为ABD)
考点 1.犯罪故意
第52题 2002-卷二 第50题: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 A 间接故意
- B 过于自信的过失
-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 D 意外事件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责任要件的认定
ABCD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上述法条,虽然黄某原本想以放火的方式烧死张某,但由于李某顶替张某值班,从而将李某烧死。对此,由于黄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能够导致张某死亡,并希望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黄某对张某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同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责任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本案中黄某即是明知“放火将值班室烧毁”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值班室的所有人员包括李某在内会被烧死,其对李某的死亡也是直接故意。虽然黄某存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但不影响责任的认定,A、B、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考点 1.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无罪过事件的区别
第53题 2021回-卷一 第51题: 甲、乙、丙三人持刀抢劫丁,结果甲错将丙砍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在构成要件上,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重伤结果是过失
- B 在构成要件上,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重伤结果是故意
- C 在违法阻却上,甲的行为是偶然防卫
- D 在违法阻却上,如果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意志,甲不成立抢劫致人重伤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AB项:甲、乙、丙三人持刀抢劫丁,甲构成抢劫罪。甲想砍丁,结果将丙砍成重伤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丙的重伤结果存在过失,甲构成抢劫致人重伤,A项正确。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在抢劫时故意将他人砍成重伤,甲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重伤结果是故意,B项正确。
CD项:甲把同伙砍成重伤,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但甲没有防卫意志,甲的行为是偶然防卫,因此最终甲不成立抢劫致人重伤,C项正确。如果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意志,甲属于正当防卫,自然不成立抢劫致人重伤,D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54题 2022回A-卷一 第51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申请贷款时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了材料,但材料是伪造的。甲取得贷款后,因经营受损,到期未能归还。只要认为甲的行为与银行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 B 在溺水者乙即将抓住一个可以救命的属于甲的漂浮物时,甲立即拿走了该漂浮物,导致乙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C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向丙开了一枪,均打中非要害部位,丙因为两处受伤部位流血过多而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D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均欲向丙投毒。乙到达现场时,发现甲正暗中向丙的饮水中投毒,便没有再投毒。后丙中毒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均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A项中,即便认为存在因果关系,甲也可能因为不具备成立犯罪的其他要素而不构成犯罪,因果关系只是入罪的一个要素,而非全部要素。故A项错误。
B项中,甲的行为导致了乙溺死的结果,因此存在因果关系。故B项正确。
C项中,“多因一果”的情况存在因果关系,这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
D项中,丙被甲毒死,仅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故D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55题 2008-卷二 第51题: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B 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C 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D 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ABC选项:根据刑法理论,构成要件要素可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贩卖”、“毒品”、“妇女”等的判断,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即可,不需要法官进行主观的价值判断,故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而对“淫秽物品”、“猥亵”等进行判断,可能不同的人由于价值观不同,得出的结论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需要法官进行主观规范的价值判断,因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A、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有无刑法的明文规定,构成要件要素还可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就一些具体犯罪而言,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完整地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已经由刑法明文规定,因此属于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考点 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第56题 2013-卷二 第51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船工甲见乙落水,救其上船后发现其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 B 甲为县公安局长,妻子乙为县税务局副局长。乙在家收受贿赂时,甲知情却不予制止。甲的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帮助,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 C 甲意外将6岁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劝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义务,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 D 甲将弃婴乙抱回家中,抚养多日后感觉麻烦,便于夜间将乙放到菜市场门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抚养,但乙被冻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A选项:甲对乙无救助义务,甲救助乙后,发现对方是仇人,又将其推到水中致乙被淹死,属于积极创设致人死亡的风险,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而非不作为犯罪,A选项错误。
B选项:根据罪责自负的基本原理,夫妻之间、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由于互相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够独自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因此彼此之间并不具有监管的义务。故丈夫甲无论有何职位都无作为义务,其知情不阻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选项正确。
C选项:积极唆使具有作为义务的人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损,唆使者与不作为者构成共同犯罪。甲将幼童撞入河中,则甲因先行行为对被害人产生救助义务。乙虽然没有救助义务,但是其劝阻甲的行为属于教唆他人不作为,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选项错误。
D选项: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出题人的观点,遗弃罪是真正的不作为犯,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甲自愿将弃婴抱回家中,就对其产生了抚养义务,不得随意再次丢弃。后甲将弃婴于深夜放至菜市场门口,甲具有抚养义务而不作为,应成立不作为犯罪。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的区分应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就故意内容而言,成立遗弃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但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生命、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成立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例如,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只能认定为遗弃罪。 反之,如果将婴儿置于人迹罕至的场所,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寒冷的荒山野外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D选项正确。
【遗弃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61条】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57题 2020回A-卷一 第51题: 下列哪些情况可构成不作为犯罪?
- A 哥哥看到成年的弟弟杀死自己的父亲而不制止也不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B 父亲看到自己13岁的孩子实施盗窃行为而不制止的,构成不作为的盗窃罪
- C 丈夫看到妻子重伤岳母而不制止也不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 D 母亲看到女儿遗弃自己的孩子而不制止的,构成遗弃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当行为人与一种脆弱的法益具有特殊关系时,行为人对该法益负有保护义务。这种特殊关系包括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母亲与婴儿;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游泳教练与学习者以及基于自愿承担(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将他人的孩子带入森林游玩。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是指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者法律行为对他人负有监管、监护等义务时,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危险行为予以监督阻止。例如,父母、监护人有义务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害行为。但是,夫妻之间以及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并不具有这样的监督义务。
A选项:哥哥虽然对于成年的弟弟没有监督义务,但是对其父亲具有保护义务。哥哥在父亲被侵害时能够保护而不保护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A选项正确。
B选项:父亲对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具有监督义务。父亲看见孩子犯罪能阻止而不阻止的,构成不作为的犯罪。B选项正确。
C选项: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只限于血亲不包括姻亲。丈夫对于自己的岳父母没有保护义务,同时丈夫也没有阻止妻子犯罪的义务。因此丈夫看到妻子伤害岳母能阻止而不阻止的,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选项错误。
D选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不具有抚养能力时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因为女儿作为自己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仍然健在,所以母亲对自己的女儿的孩子不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母亲对自己成年的孩子也不具有监督义务,故母亲看到女儿遗弃自己孩子而不制止的,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58题 2010-卷二 第51题: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 B 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 C 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 D 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对罪过的理解。
A选项: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客观要件。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只要知道自己应当履行职责且有条件和能力履行职责,但玩忽职守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应认为行为人对该损失具有犯罪过失,A选项错误。
【玩忽职守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97条】
B选项:这种情形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从主观认识出发,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从客观事实出发,甲是过失毁坏财物,对此不作犯罪处理。最终对甲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B选项正确。
C选项: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其主观上存在毒杀名犬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造成了名犬死亡的结果,只是发生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C选项错误。
D选项:疏忽大意的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是致人重伤等其他结果,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考点 1.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无罪过事件的区别
第59题 2012-卷二 第51题: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 B “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 C “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D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A选项:构成要件要素按照是否涉及主观方面可以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按照是否需要价值判断可以分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是客观外在的表现,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A选项正确。
B选项:构成要件要素按照是否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价值判断,可分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描述性(记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他人”的判断不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法官的判断标准与普通人的判断标准没有区别,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选项正确。
C选项:“侮辱”、“诽谤”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有不同见解,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C选项正确。
D选项: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量刑幅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既列举了多个刑种,又在刑期上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因此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考点 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 2.犯罪构成要件及其分类
第60题 2023回A-卷一 第51题: 甲欲杀害乙,乙无路可逃,遂把手里的火把扔向甲,甲躲闪之际,乙逃走,火把将路边的草丛点燃,烧了几户房屋,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没有先行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 B 甲具有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 C 乙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不成立犯罪
- D 乙虽然是为了逃命,但造成火灾属于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和违法阻却事由。
A、B项,因为甲的先行行为导致了乙的防卫行为,所以甲对房屋的损害具有作为义务若其没有实施救火行为,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故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乙面对杀人行为可以对甲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属于紧急避险。故C项正确,D项错误。
考点 1.危害行为 | 2.防卫过当
第61题 2008延考-卷二 第51题: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 B “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C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 D 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构成要件要素。
A选项: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方面的要素,A选项错误。
B选项: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本题中,什么利益属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不正当利益”,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B选项正确。
CD选项: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属于积极地、正面的表明成立犯罪的要素,因此属于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则是否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又根据上述对A项的判断标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也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C、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考点 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第62题 2008-卷二 第52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B 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C 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D 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认定。
A选项:司机章某返身打甲的行为属于介入因素,但是其异常性很弱。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受到外来力量狠踹一脚,人都会基于本能进行反击,因此司机章某反身打甲的行为不能中断甲殴打司机的行为与汽车失控撞死程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司机章某的行为与汽车失控撞死程某的结果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乙有杀死李某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行为,打中胸部虽然与乙主观意愿有所偏差,但李某的死亡正是乙的杀人行为所造成的。且乙开枪击中李某胸部的行为是李某血友病发作的一个原因,血友病发作是开枪行为正常引起的,是一个正常的因素,不中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丙与同伙属于共同犯罪,本案中,丙的行为虽然与王某的死亡不具有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具有心理上的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本案的情况是丁实施杀人行为,医生存在一定过失,赵某死亡。医生的过失行为是一个异常的因素但并不能独立地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而是与丁的杀人行为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出现,也就是说,医生的过失行为并没有中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当选 。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63题 2013-卷二 第52题: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B 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C 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D 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认定。
A选项: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虽然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但单独不足以确实地引起结果的发生,偶然地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乙两人的行为分别都对丙的死亡起作用(可谓多因一果),故应肯定存在合法则的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
B选项:甲等多人追杀乙的行为,创设了针对乙生命的重大危险。面对这样的危险,乙跑到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就不是乙自我意志的选择,而是在甲创设的危险支配之下为了保命迫不得已的行为。因此乙在高速公路上被撞死的结果,应当归属于甲等人的行为。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
C选项: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由于较快的速度具有相当的危险,因此法秩序要求人们不得随意逗留停留在高速公路上。甲在车辆中猥亵乙的行为,当然地创设了乙因挣扎而掉出车辆的危险。乙因挣扎被甩出车外撞死的结果,是甲的行为创设的危险的实现。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
D选项: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是由于甲对乙的住宅放火造成的,因而乙的死亡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64题 2017-卷二 第52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 B 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 C 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 D 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
A选项: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其中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根据通说,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阻却故意的成立,事前的故意属于客观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与结果归属的判断问题。当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重大危险,并且介入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也不异常,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将结果归属于第一个行为。甲误以为刘某已被铁棒打死,为隐藏尸体将其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甲第一个使用铁棒殴打的行为已经具有导致死亡的重大危险,因此应当肯定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
B选项:乙在夜间把被害人李某撞倒在路上(第一个行为)。把伤员遗留在道路上的行为创设了被车辆碾压而死的高程度危险,故李某被后续车辆碾压死亡的结果应当归属于乙的交通肇事行为。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
C选项:王某只有13周岁,对吸食毒品的风险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丙将危险的毒品给予没有完整的行为能力的王某,创设了王某死亡的危险,因此,丙的行为与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
D选项:丁以杀害的故意驾车撞向周某的行为创设了针对生命的重大危险。周某面对这样的危险跳入河中逃生的行为不是周某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在丁创设的风险支配之下不得已的行为。周某跳河溺死的结果是丁创设的法所不允许的风险的实现,应当归属于丁的行为。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65题 2010-卷二 第52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 B 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 C 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 D 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不作为犯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作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必须有作为能力,如果没有作为能力,即使存在作为义务,也不构成犯罪。3.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A选项:只有行为人履行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而甲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所以不成立不作为犯,A选项错误。
B选项:行为人基于盗伐树木砸中他人的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的表述意味着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具有救助义务且可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选项正确。
C选项:甲带小孩出门,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在小孩遇到危险时负有救助的义务,这是其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其不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是不作为犯。甲大声呼救的行为并非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影响犯罪的成立,C选项正确。
D项:甲乱扔烟头的先行行为导致其所看守仓库起火,创设了风险,甲当然具有灭火的义务,在起火能够扑救时,甲不履行灭火义务反而逃跑放任火灾的发生,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66题 2023回A-卷一 第52题: 甲在海边以杀人的故意将乙击倒,以为乙已死亡,但其实乙只是陷入昏迷。后甲离开。关于甲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如果甲通知丙去收尸,丙到现场后发现乙清醒了,遂用石头将其砸死,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B 如果甲次日回到现场,打算收尸,将昏迷的乙扔到海中,乙被水呛死,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C 如果甲离开后,乙因趴在地上吸入沙子导致窒息死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D 如果乙醒来后,因为头昏脑涨跌入海中被淹死,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中的因果关系和共同犯罪问题。
A项,因果关系被切断,乙是被丙砸死的,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A项正确。
B项,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的发生。事前故意必须发生在同一个时空场合,在整体上可以被评价为一个行为。但在B项中,甲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已经被切断,甲的前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次日的抛尸行为导致乙溺水身亡,单独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前后两罪数罪并罚。故B项错误。
C项,尽管乙的死亡结果直接归因于沙子造成的窒息,但该结果的发生系甲的前行为所引起的,因此,甲的前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C项错误。
D项,甲制造了乙的法益受损的危险,人在海边昏迷醒来时落水的危险很大,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67题 2011-卷二 第52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B 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 C 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 D 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A选项:当宠物的饲养人发现其宠物在撕咬儿童时,宠物饲养人具有对宠物的管理义务,但其并未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A选项正确。
B选项:建筑物发生火灾,法益处于无助状态。虽然一般的公民具有报警的义务,但是其不作为不足以达到犯罪的程度,更不会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B选项错误。
C选项:一般来说,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时,由其本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他人不具有责任能力,而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者法律行为对他人负有监督、监管等义务时,就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危险行为予以监督、阻止。父母和子女就是典型的监督关系。至于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行为与具体结果进行判断,例如未成年子女实施伤害行为但未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不构成犯罪。C选项正确。
D选项:被遗弃的婴儿,其法益处于无助状态。但荒山狩猎人并没有保证人地位,即使其发现该弃婴,也无救助的法定义务,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68题 2008延考-卷二 第52题: 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罪?
- A 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毁
- B 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死
- C 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
- D 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不作为犯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作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必须有作为能力,如果没有作为能力,即使存在作为义务,也不构成犯罪。3.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A选项:不真正的不作为犯中要求作为与不作为具有等价性。虽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甲具有报警义务,但是其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尚不足以与作为方式的放火具有同等危害程度,A选项错误。
B选项: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先前行为引起的。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说明乙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并最终导致孩子死亡。因此,乙成立不作为犯罪,B选项正确。
C选项:丙对女儿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有能力抚养而拒绝抚养,成立不作为犯罪,将1岁女儿遗弃在火车站的行为通常认为成立遗弃罪,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C选项正确。
D选项: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也就是说丁某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医院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丁不成立不作为犯,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69题 2015-卷二 第52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 B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 C 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 D 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A选项:儿童在公共泳池溺水时,父亲基于父子的特定关系,在法律上有对该儿童的保护义务;救生员基于职业要求,对在其管理的公共游泳池内发生的危险负有救助义务。甲、乙有救助义务而故意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犯罪,A选项正确。
B选项:有无作为义务是客观存在的。丈夫误以为自己没有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妻子落水,丈夫具有救助义务,丈夫在明知不救妻子会导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情况下,仍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了妻子的死亡,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现行刑法理论的通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女朋友由于未订立婚姻关系还不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甲对其母亲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对女友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在能够救助母亲而没有救助母亲,从而导致母亲死亡时,如没有其他排除犯罪事由,甲对母亲成立不作为犯罪,C选项正确。此选项争议颇多,考生不必过度在意、记忆知识点即可。
D选项:甲对于乙积极创设了致人死亡的危险,因此对乙是作为犯罪。乙将咖啡递给丙时,丙面临的危险虽然不是甲有意创设的,但是甲对自己的先前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紧迫危险具有防止义务,因此甲未履行阻止义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70题 2006-卷二 第52题: 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 B 甲的行为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
- C 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 D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其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并针对侵害对象实施加害行为。(2)实际侵害了行为人意图以外的另一个对象。(3)行为人主观上设想的因果方向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方向不一致。
A选项:行为人甲举枪射击乙时,并未将丙误认为乙,因此,排除甲的行为成立对象错误的可能性;但开枪射击后,甲并没有击中乙,反倒击中丙并致其死亡。对此,究其原因,是由于甲没有瞄准这个客观方法错误导致的。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A选项正确。
B选项:甲的主观认识是以枪射击的方式将乙射杀,但实际发生的事实却是其射杀了丙。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行为人只需具有杀人的故意,并实施杀人的行为,无论其杀害对象是乙还是丙,其均未超越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甲的行为确实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因此,该项认为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正确的,B选项正确。
CD选项: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存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但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否则,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与过失犯罪。而C、D选项则分别与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相对应,不考查观点展示的情况下,法考观点采取法定符合说,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71题 2020回A-卷一 第52题: 下列情形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是:
- A 甲对乙施加暴力,劫取乙的财物后离去。乙受过度惊吓,回家途中因精神恍惚坠入河中溺亡
- B 甲前往乙家讨债,甲敲门时,乙发现是甲,为了躲债,尝试从阳台爬入下一层的阳台,不慎失足坠亡
- C 甲、乙合谋,由乙将丙引诱至甲家地下室,由甲枪杀丙。乙驾车载丙前往甲家的途中,二人因琐事争吵起来,乙被丙的言语激怒,在车上将丙杀死
- D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乙听从组织领导甲的命令,负责对丙进行拘禁,却因疏忽致丙逃脱。乙恼羞成怒,来到丙的家中,将丙杀害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
A选项:甲实施的暴力抢劫行为,只在行为当时具有对乙人身法益的威胁。在甲结束行为离去后,甲所创设的危险就结束了。乙后续因为精神恍惚坠入河中,不是甲的暴力抢劫行为创设的危险的实现。换言之,乙坠河这一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乙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抢劫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
B选项:甲只是以讨债的目的实施了敲门的行为,该行为不具有法所不允许的危险,不能评价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在实行行为都不存在的情况下,自然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
C选项:甲、乙合谋将丙引诱至地下室后杀害,因此甲、乙就引诱这一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但是乙被激怒后杀死丙的行为超出了共谋的范围、不能归属于甲。甲参与共谋的预备行为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因此乙被激怒后杀死丙对于甲来说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丙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甲的引诱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
D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选项中甲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根据上述法条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是组织领导者甲只授意乙拘禁被害人,没有要求乙在被害人逃跑时将其杀害。因此乙杀害丙的行为不能评价为“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72题 2021回-卷一 第52题: 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如甲果救助乙,乙就不会死亡),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B 甲故意地导致乙重伤,明知不抢救乙就会死亡,但仍然不抢教,导致乙死亡,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 C 甲从深山抱回来一个婴儿,养了几天,妻子乙不想要了,于是放农贸市场门口被人抱走了,甲、乙构成遗弃罪
- D 甲加班用电磁炉煮面,导致文件被点燃,因为害怕担责遂逃跑,导致办公室着火,甲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
A选项:过失犯罪能够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因为过失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尚不成立犯罪),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重伤(已经成立犯罪),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倘若认为过失犯罪不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则意味着甲的行为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显然与上例中将甲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协调。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A选项错误。
B选项:故意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例如,甲意外地导致乙重,明知不抢救乙就会死亡,但仍然不抢救,导致乙死亡。如果满足其他条件(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与作为可能性),甲的行为无疑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故意地导致乙重伤,明知不抢救乙就会死亡,但仍然不抢救,导致乙死亡。如果否认故意犯罪可以成为先前行为,对于甲就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可是,与前例相比,甲的行为应当受到更为严重的否定评价和更为严的遣责。所以,只有肯定故意犯罪能成为先前行为,才能肯定甲的行为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致形成不协调的刑法评价。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B选项错误。
C选项:甲从深山抱回来一个婴儿和妻子乙抚养,二人对婴儿产生了抚养义务。养了几天,妻子乙不想要了,于是放农贸市场门口被人抱走了,二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遗弃罪,C选项正确。
D选项:甲加班用电磁炉煮面,导致办公室着火,甲有灭火的义务而不履行,是不作为犯罪。同时,甲放任办公室着火,对办公室着火的结果具有故意。因此,甲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答案为CD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73题 2016-卷二 第52题: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 B 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 C 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 D 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偶然防卫与认识错误的结合的定性。
AB选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本案中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属于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A、B选项错误。
C选项: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要件的情形。甲误打中同伙乙,具有制止乙的不法侵害的效果,在客观上保护了丙。因此,甲误打中乙的行为构成偶然防卫。甲并没有打伤丙,所以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C选项正确。
D选项:乙欲伤害丙,而丙并未受伤,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乙受重伤的结果需要归属于乙自身。但是攻击自己的行为不被刑法所禁止,故乙导致自己受重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D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74题 2012-卷二 第52题: 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 A 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 B 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 C 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 D 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
2021年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A选项: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的行为是正常的管理行为,不具有危险性无法成为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若是认为这种情形亦构成过失犯罪,则恐怕学校内发生任何事故都会使得老师面临牢狱之灾。A选项当选。
B选项:作为汽车修理工对于高压气泵的威力是相当熟悉的。基于对危险程度的高度认知,在修理工作出“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这一行为的决定时,就至少放任了危害结果。恶作剧并不是推脱责任的借口,修理工的行为至少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过失犯罪,B选项当选。
C选项: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存在实行行为。后续小偷抽筋时路人已经离去,并不知情。故路人不成立过失犯罪,C选项当选。
D选项: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该行为是降低危险的行为。既没有刑法上犯罪的过失,也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D选项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考点 1.推定承诺 | 2.正当业务行为 | 3.因果关系 | 4.危害行为
第75题 2005-卷二 第52题: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 A 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 B 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 C 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 D 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认定。
AB选项:1999年7月3日起施行的《单位犯罪刑案解释》第2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在A选项中,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即属于此类,不应构成单位犯罪。B选项中,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即主要活动,不构成单位犯罪,A、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1999年7月3日起施行的《单位犯罪刑案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但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论处,而不应当认为其构成单位犯罪,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该项中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抗税行为,但单位并不能成为抗税罪的主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即可,D选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第76题 2012-卷二 第53题: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 B 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 C 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D 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的认定。
A选项:甲欲以硫酸泼乙,虽然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但是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乙被硫酸泼到的可能性极大,该行为不能被评价为不可罚的不能犯。而是成立未遂犯,A选项错误。
BCD选项: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即负有保管好危险物质的义务,其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丙重伤,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甲的行为与丙的重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77题 2013-卷二 第53题: 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 B 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 C 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 D 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与过失的关系。
A选项:意外事件是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发生,而非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的。甲、乙二人长期合作,甲基于合理的信赖向乙投掷飞刀,但是乙突然移动身体这一行为是甲无法预见的,因此对乙的死亡,甲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可归责,应认定为意外事件,A选项正确。(注:此选项根据要件理论或阶层理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司法部在此处运用了要件理论,但现今的命题趋势不会再出现争议理论影响答案的情况,故考生记忆知识点即可。)
B选项:故意心态指对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支持或不任的态度,而过失心态则是指对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反对的态度。甲的行为虽然是故意的,但是对乙被车轧死的结果则是排斥的,因此不具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甲应当预见在路边推乙一掌可能会导致乙被过往车辆轧死,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致死)罪,B选项错误。
C选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甲扔木板,不料砸死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未谨慎、仔细地检查楼下是否有人,甲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不存在不可抗拒的原因,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选项错误。
D选项:方法错误,又称打击错误、实行失误,是指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与最终因为实行行为的偏差而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甲欲杀害乙,最终死亡的也是乙,并不属于方法错误,而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对犯罪故意的判断,对行为性质无影响,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考点 1.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无罪过事件的区别
第78题 2010-卷二 第53题: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 B 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 C 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 D 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特点。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里的单位犯罪包括法人单位犯罪和非法人单位犯罪两种情形。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A选项:单位不仅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单位过失犯罪),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单位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既不是单位内部成员犯罪的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不存在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形,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单位犯罪的,对于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不能适用没收财产,D选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第79题 2020回A-卷一 第53题: 下列情形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哪些?
- A 甲与乙约定赛车,结果甲失控撞死行人丙,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B 甲在沙滩上以杀人故意把乙打成昏迷状态后离开,乙因头朝下被埋入沙子窒息而死,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 C 甲抢劫乙,使用暴力致乙死亡,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 D 甲驾驶车辆强行并线,导致其他车辆发生车祸,车祸发生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
A选项:甲与乙约定赛车,两人构成追逐竟驶类型的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追逐竟驶撞死行人的结果超出了作为危险犯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甲和乙只在危险驾驶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不就交通肇事罪成立共同犯罪。甲导致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乙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A选项错误。
B选项: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当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重大危险,并且介入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也不异常,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将结果归属于第一个行为。选项中,甲的前行为已经具有致人死亡的重大危险,因此可以直接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先前的殴打行为。B选项正确。
C选项:抢劫创造了人身和财产法益的危险,所以乙的死亡结果和抢劫有因果关系,甲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选项正确。
D选项:甲创造了交通安全法益的危险,其他车辆发生车祸属于高概率事件,所以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80题 2008延考-卷二 第53题: 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B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 C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 D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打击错误。
ABCD选项: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其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并针对侵害对象实施加害行为。(2)实际侵害了行为人意图以外的另一个对象。(3)行为人主观上设想的因果方向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方向不一致。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存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但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否则,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与过失犯罪。
本案中,甲想杀乙,向乙开枪,但却没打中乙而将丙打死了,属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在本案中,甲对乙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A选项正确。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但是在法定符合说中,还存在数故意说和一故意说两种学说。数故意说认为,甲对乙和丙可能的死亡结果都具有故意,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而一故意说则认为,甲在造成丙死亡时其故意就已经实现,不再认定对乙可能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在对乙不具有杀人故意的前提之下,就不能构成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B选项错误。(参见 张明楷:《刑法学》(上)(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73-274页。)司法部采取数故意说认为B选项正确,罗翔教授则认为B选项错误。此处题库根据司法部的观点,将B选项设定为正确答案。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81题 2021回-卷一 第53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甲驾驶出租车偏离导航行驶,乙因担心甲欲对其行不法之事而跳出车外,导致身亡。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就应该认为甲应负刑事责任
- B 甲在乙家放火之后,乙为了救助婴儿回到家中被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 C 甲偷了乙的5万元人民币,这是乙给母亲的救命钱,乙悲痛万分,遂自杀。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 D 甲放火烧建筑,火势猛烈,乙返回火场抢救自己放在该建筑物内的贵重物品,后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A项,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是两个概念,即便认为存在因果关系,还要考虑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故A项错误,当选。
B项,甲在乙家放火之后,乙为了救助婴儿回到家中被烧死。乙为了救助婴儿回到家中是正常的介入因素,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甲偷了乙的5万元人民币和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乙的自杀行为,该行为是异常的介入因素,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当选。
D项,甲放火烧建筑,火势猛烈。乙返回火场抢救自己放在该建筑物内的贵重物品,该介入因素不异常(在放火问题上,对于婴儿和贵重物品一般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在该问题上的确有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就贵重物品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但多数观点认为有因果关系,在此,我们采取多数观点。),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82题 2011-卷二 第53题: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 B 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 C 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D 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错误;对象错误;隔隙犯的着手与实行。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对于这两种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A选项: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没有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A选项中甲没有杀错人也没有认错人,不存在方法错误而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A选项错误。
B选项: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对结果的提前发生的判断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行为人计划的两个行为都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其二,行为人实施前一行为时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当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时,行为人就只存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选项中,乙计划的两个行为(诱使被害人服用安眠药;勒死)都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并且在实施第一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杀人的故意因而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因此,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选项正确。
C选项: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实行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犯罪着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实行构成某种犯罪必要条件的行为。在隔隙犯的场合中,就实行行为与着手是否具有用同一性具有争议。如果认为,丙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出的行为就是着手与实行,那么丙的行为(寄出巧克力)指向的是王某但因为写错地址而打击到了汪某因而是打击错误。如果认为,丙单纯寄出的行为只是着手,被害人准备食用巧克力才是犯罪的实行行为,那么丙的行为(诱骗他人吃下巧克力)指向的就是汪某。该行为正确地命中了汪某因而是对象错误。虽然对于这种错误属于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存在争议,但这种错误一定是打击错误或对象错误其中之一。选项中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的表述是错误的。C选项错误。
D选项: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是对象错误。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是一致的,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83题 2023回A-卷一 第53题: 刘某雇佣甲杀仇人乙,给甲看了乙的照片,甲却将丙误认为是乙而杀害。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属于对象错误,根据共犯从属性,刘某也属于对象错误
- B 甲针对乙构成犯罪预备,根据共犯从属性,刘某也构成犯罪预备
- C 无论采取何种观点,甲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D 无论采取何种观点,刘某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A项,共犯中的认识错误需要进行个别判断,与共犯从属性无关。本案实行犯甲属于对象错误,但是教唆犯刘某属于打击错误。故A项错误。
B项,阶段具有一致性,由于甲产生了对象错误,针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因此,刘某也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故B项正确。
C、D项,实行犯甲存在对象错误,无论采用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针对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教唆犯刘某存在打击错误,若采用法定符合说,针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是,若采用具体符合说,针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意外事件。故C项正确,D项错误。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 2.共犯的基本理论 | 3.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84题 2017-卷二 第53题: 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 B 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 C 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 D 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区别;防卫意图。
A选项: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丙瞄准甲打中了乙,属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依照具体符合说,丙对甲具有“杀人”故意。对乙不具有“杀人”故意,只有过失。A选项正确。
B选项:丙的行为意欲指向的是甲,但是因为意外而命中了乙,因此丙是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B选项错误。
C选项:从客观上看,丙击中乙并无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但是根据结果无价值的立场,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目的的存在。即使丙并没有防卫的目的,其伤害乙的行为客观上也是正当防卫行为,没有侵害生命法益。丙仍然成立正当防卫,C选项错误。
D选项:丙攻击甲的行为具备防卫行为与防卫意志,不论根据何种学说都不构成对甲的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85题 2015-卷二 第53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 B 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 C 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即使不能证明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 D 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认定。
A选项:根据出题人的观点,行为缺乏意志的情形是在责任阶层出罪的。因此在A选项中,即使认为甲存在交通肇事的行为,也由于车辆失控的行为是因为烟头击中甲的面部导致的,是单纯的神经反射,缺乏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违法的意志,所以甲对于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选项错误。
B选项:因果关系事实上是对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行为是否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以及结果是否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这三个问题的判断。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虽然具有条件关系,但是甲的威胁行为本身尚未创设危及生命的重大危险。只有当行为人手持凶器或以其他暴力手段威胁被害人要当场实施暴力时,被害人自杀的行为才有可能归属于行为人的威胁行为。在面对并不具有现实危险的威胁时,被害人自杀的行为并不是在甲创设的危险的支配之下实施的,因此这一结果不能归属于甲,不存在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
C选项: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因为没注意而撞倒丙。丙随后的死亡只有两种可能:一是被甲直接撞死的,二是被后续的乙轧死的。在第一种情形中,甲的交通肇事行为直接导致了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第二种情形中,甲将失去行动能力的丙遗弃在马路上,创设了丙被轧死的重大危险。在这种危险实现时,就应当肯定甲和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论能否证明甲是否直接轧死了丙,丙的死亡都应当归属于甲。C选项正确。
D选项:在电梯中打架的行为会创设损坏电梯进而危及电梯内部人员的危险。甲、乙和丙在电梯中打架的行为导致电梯门变形开启。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死亡的结果是先前行为危险的实现。所以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C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86题 2010-卷二 第54题: 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 B 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 C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 D 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
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侵害对象产生的错误认识。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明确而具体的犯罪对象。(2)行为人将另一对象误认为是自己意图侵害的对象。关于对象错误的处理,无论是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成立犯罪故意既遂。
ABCD选项:甲误将乙的哥哥当做乙来伤害,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而非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A、B、C、D选项均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87题 2020回B-卷一 第54题: 情形一:行为人欲打电话诈骗富人甲,却误将接电话的穷人乙诈骗1万元,行为人不知乙接电话。根据X学说,构成诈骗罪既遂。 情形二:行为人想拐卖14岁的女孩,但却拐卖了15岁的男孩。根据Y学说,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X为具体符合说, Y为法定符合说
- B X 为具体符合说, Y 为抽象符合说
- C XY 均为具体符合说
- D XY 均为法定符合说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认识错误。
ABCD选项: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针对的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则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抽象符合说针对的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该学说认为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故意犯的既遂。例如行为人以伤人的故意,而发生了毁物的结果,则伤人的大故意包括毁物的小故意,所以在小结果符合的限度内,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由于抽象符合说的观点与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此少有学者支持抽象符合说。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在情形一中:行为人在打电话时发生了错误,但是拨打电话只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这就类似于甲要杀乙,坐车前往乙家但坐错了车到了丙家,开枪射杀家中的丙导致丙死亡的情形。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即欺骗行为,是指向乙的。行为人向乙实施了欺骗行为且乙也受到了欺骗,因此行为人存在对象错误而非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不论是根据法定符合说还是根据具体符合说都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因此X既可能是法定符合说也可能是具体符合说。
在情形二中:行为人误将15岁的男孩误认为14周岁的女性进行拐卖。由于15岁的男孩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因此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跨越不同构成要件的抽象的认识错误。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存在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认为, 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 承认故意犯的既遂。根据抽象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拐卖14周岁的女性)与现实发生的事实(拐卖15周岁的男孩)没有相一致的内容, 故甲不成立任何犯罪的既遂。根据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出于拐卖儿童的目的,现实拐卖了15周岁的男孩,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构成要件结果,因此行为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未遂。由于题干要求构成未遂,因此Y学说应当是法定符合说。X既可以是法定符合说也可以是具体符合说,Y只能是法定符合说,因此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88题 2008-卷二 第54题: 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B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 C 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 D 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具体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定性。
ABCD选项: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并针对侵害对象实施加害行为。(2)实际侵害了行为人意图以外的另一个对象。(3)行为人主观上设想的因果方向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方向不一致。行为人甲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是没有超越同一个犯罪构成,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甲想杀乙,向乙开枪,但却由于实行行为本身的误差将乙和丙都打死了,属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在本案中,甲对乙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对丙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而根据法定符合说,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人其行为也致人死亡,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89题 2007-卷二 第54题: 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 B 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 C 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 D 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事前故意的认定。
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自以为已实现其犯罪目的,但在实施其他行为时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的情形。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仅实施单一的危害行为不能构成事前故意。(2)行为人实施第一个危害行为时就已具有犯意,但没有达到犯罪既遂形态。(3)行为人为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违法行为后,才实现最初的犯罪意图,达到犯罪既遂。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AC选项:刘某误以为其勒杀潘某的行为就已经造成潘某死亡的结果,出于毁灭证据的目的而将潘扔下悬崖,但实际上,潘某并非因为刘某的勒杀行为而是基于刘某将其扔下悬崖的举动而死亡的。因此,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事前的故意”,其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B选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而在本题中,刘某本来即想杀害潘某,而且实际上也导致潘某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刘某在本案中不存在打击错误,B选项错误。
D选项: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故而,本题中,刘某对潘某的死亡虽然存在“事前的故意”之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但此并不影响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90题 2015-卷二 第54题: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 B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 C 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 D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认定。
A选项:对于同一犯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其构成要件是相同的,既遂标准也是相同的。有些考生认为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数额起点不同,因此认为两者既遂标准不同。其实不然,犯罪既遂的标准是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而犯罪的追诉数额起点是满足犯罪既遂标准的具体情形不同,但既遂的标准是相同的。如在认定盗窃罪时,只有达到了追诉的数额起点、满足其他构成要件之后才构成犯罪,从而才能进一步去判断其既遂未遂问题。所以,无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其既遂标准是相同的,A选项正确。
B选项:《〈刑法〉第30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相关自然人应当追究责任,B选项错误。
C选项: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赵某为公司经理,其为维护公司利益作出的决策,应认为是单位决策,C选项的情形属于单位犯罪,C选项正确。
D选项: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仍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该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所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的,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仍在单位犯罪的前提下)的刑事责任,因为单位犯罪中有两个受刑主体,一个主体消失,自然可以追究另一个主体。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第91题 2004-卷二 第55题: 下列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单位可以构成刑法规定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
- B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
- C 招标人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 D 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认定。
A选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A选项正确。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1条】
B选项: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能够构成虚假广告罪正犯的主体仅限于三类,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当然,其他人只能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否则,其不能单独构成虚假广告罪,B选项正确。
【虚假广告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22条】
C选项: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串通投标罪的规定处罚,C选项错误。
【串通投标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23条】
D选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以牟利为目的”是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要素,D选项正确。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28条】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 2.虚假广告罪 | 3.串通投标罪 | 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92题 2022回A-卷一 第57题: 甲晚上开车把醉酒倒地的乙轧死了,被控告过失致人死亡。事后查明,乙系自行醉酒倒地,处于甲的视力盲区。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 A 意外事件
- B 过失致人死亡
- C 故意杀人罪
- D 根据法定情形,甲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甲对危害结果无法预见,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属于意外事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故A、D项当选,B、C项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93题 2007-卷二 第59题: 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该罪以不及时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 B 逃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 C 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
- D 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理解。
A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具有在丢失枪支时及时报告的义务,而且其亦有及时报告的能力,但由于该类人员未能积极履行报告的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出现。因而,由此而构成犯罪的,其应当属于不作为犯罪,A选项正确。
B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逃税罪中的不履行缴纳义务的行为,虽然既可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不申报”实现,但均属不作为。同时根据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此种行为属于作为,B选项错误。
C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知,遗弃罪的犯罪人负有扶养义务,但其在具有扶养能力的前提下,拒绝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并由此引发“情节恶劣”的后果。因此,遗弃行为即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遗弃罪属于不作为犯罪,C选项正确。
D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拒不退还”仅在于说明犯罪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能代表该罪的本质特征。事实上,侵占罪之“侵占”是一种积极作为的行为方式。因此,该项认为侵占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是不正确的,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94题 2018回-卷一 第60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去森林打猎,猎杀了几只猫头鹰,但甲认为猫头鹰不是保护动物,甲的行为仍构成非法猎杀濒危野生动物罪
- B 乙系瘾君子,吸毒后以为他人要攻击自己,故对他人实施反击,这不成立故意犯罪
- C 丙看到某个房屋着火,屋里二楼有个婴儿,要救婴儿,但已经无法正常出去,只好将婴儿扔出窗外,导致其重伤。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D 丁以牟利的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后,又将其销毁,丁的行为成立犯罪既遂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评价错误;醉酒人的责任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紧急避险;主观的超过要素。
A选项:违法性认识错不影响对故意,除非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猫头鹰属于珍稀动物是社会常识,甲误以为猫头鹰不属于保护动物而捕杀,不影响成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只有当对象是某种社会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是保护动物的动物时才可能阻却故意。A选项正确。
【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341条第1款】
B选项:瘾君子属于经常吸毒的人,因此这属于故意陷入危险的原因自由行为,所以不是过失犯罪,而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本题原型是彭崧故意杀人案,200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彭崧因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在其暂住处福州市鼓楼区北江里新村6座204室内,持刀朝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召森胸部捅刺,致阮召森抢救无效死亡。当晚9时许,被告人彭崧到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认为,彭崧系吸食摇头丸和K粉后出现精神病症状,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B选项错误。
【故意杀人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2条】
C选项: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虽然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在违法性阶层的判断中出现了违法阻却事由。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C选项错误。
【故意伤害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4条】
D选项:丁的行为属于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牟利的目的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间接目的犯,成立犯罪的既遂并不需要这些目的客观上被满足。只要客观构成要件实现即淫秽物品被复制这一行为完成时,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就达到了既遂。D选项正确。
【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63条第1款】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考点 1.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第95题 2018回-卷一 第62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乙入室抢劫压迫被害人反抗后,乙产生杀意,甲站在窗边抽烟看着乙杀人。乙成立故意杀人,甲不成立故意杀人
- B 甲追赶小偷,小偷无路可走,自己跳进湖中,然后溺水,甲虽然水性很好,但没有救助,小偷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 C 张三失手摔了3岁的儿子,孩子头部出了一些血,张三没送医院,结果孩子死亡,张三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 D 姐姐生了女娃不想要,让妹妹给扔了,妹妹扔到了菜市场门口,妹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作为义务。
A选项:甲乙两人构成入户抢劫。乙在抢劫行为完成后杀人的行为应当独立评价为故意杀人罪与先前犯罪数罪并罚。甲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后续的杀人行为,但是甲先前和乙共同实施的抢劫行为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使得被害人的法益处于脆弱的状态。甲的先前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有保证人地位。但甲只是看着乙杀人没有阻止,因此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并且和乙成立共同犯罪。A选项错误。
B选项:甲追赶小偷的行为虽然不具有违法性但仍然是客观上存在危险的行为。根据出题人的观点,只要先前行为制造了法益侵害的危险,就会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即使先前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甲在能够救助的前提下不救助导致小偷死亡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本题原型是《刑事审判参考》第475号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颜克于等人发现周有盗窃自行车的嫌疑,遂尾随追赶周至南浔镇的安达码头,廖红军与何洪林对周用拳头打,颜克于、韩应龙分别手持石块、扳手击打周的头部等,致使周头皮裂创流血。周挣脱后,颜克于等人分头继续追赶周。周从停在安达码头的长兴0009货船逃到鲁济宁0747货船,廖红军随颜克于紧跟周追到鲁济宁0747货船,两人将周围堵在鲁济宁0747货船船尾,周被迫跳入河中。韩应龙听到廖红军喊“小偷跳河了”,随即也赶到鲁济宁0747货船上。颜克于、廖红军、韩应龙在船上看着周向前游了数米后又往回游,但因体力不支而逐渐沉入水中,颜克于等人均未对周实施任何救助行为,看着周在河中挣扎后沉下水去,直到看不见周的身影,三被告人才下了船离开。后接警的公安人员将周打捞上来时,周已溺水死亡。权威判例认为:本案中,颜克于等人对周的殴打、追赶行为导致周跳入河中,在水中挣扎,周的生命已经处于危险状态,而殴打、追赶的先行行为系颜克于等人亲自实施,故他们对周的危险具有救助义务。同时,颜克于等人主观上对周的死亡有放任心态,故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情节较轻。
【故意杀人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2条】
C选项:父亲对孩子有送医义务,所以在客上属于不作为犯罪,但其主观心态是过失,以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选项正确。
D选项:这属于不作为的共犯,姐姐有抚养孩子的作为义务,成立遗弃罪,妹妹虽然无法成立遗弃罪的实行犯,但可以成立帮助犯。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主体可以视为一种特定的身份,没有这种作为义务的人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D选项错误。
【遗弃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61条】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
第96题 2019回A-卷一 第64题: 关于行为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为拐卖妇女向乙单位借车,乙明知甲是用于拐卖妇女还借,并让甲给单位一部分拐卖妇女赚的钱,乙构成单位犯罪
- B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
- C 受政府委托的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 D 强奸罪是身份犯,主体必须是男性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的行为主体。
A选项: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单位无法成立该罪,但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A选项错误。
【拐卖妇女、儿童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40条第1款】
B选项: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B选项正确。
C选项: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受政府委托的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代行公务,可以解释为国家工作人员。C选项正确。
D选项:身份犯是指只有具备特定身份才能单独构成犯罪。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实行行为包括一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女性可以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因此,强奸罪不是身份犯。D选项错误。
【强奸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6条第1款】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C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第97题 2019回B-卷一 第65题: 关于刑法的因果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甲为了获取财物,向租房人群群发短信并附上自己的银行卡号,乙信以为真遂将短信发送给丙,丙向甲的卡号转账,丙的财物损失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 B 甲交通肇事逃逸,将乙撞倒在路边,后丙驱车经过未发现乙,驾车从乙身上轧过,现无法查明乙的死亡原因是甲的肇事所致还是丙驱车轧过,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C 甲医生将毒素注入住院治疗的仇人乙体内使其死亡,后查明乙属于特殊体质,即使按照正常的操作规范注入正常的药物也会死亡,乙的死亡与甲具有因果关系
- D 甲投毒致乙四肢无力,丙经过发现四肢无力的仇人乙,丙将其杀害,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
A选项:甲发送短信的行为,对全体租房者创设了针对房租的财产法益的危险。丙作为租房者被短信欺骗转账,是甲创设的危险的实现,因此丙的损失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转发的行为并不异常,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A选项正确。
B选项:B选项中,总共存在两种可能:1、乙是被甲直接撞死的2、乙是被丙不小心撞死的。第1种情况甲毫无疑问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第2种情况之中,甲因为交通肇事而导致乙的法益陷入危困状态,负有对乙的救助义务。甲将失去行动能力的乙抛弃在路边,创设了法所不允许的乙被后续车辆撞死的危险。因此乙被丙不小心撞死,仍然是甲创设的危险的实现。两种情况乙的死亡结果都和甲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是否能够查明具体被谁撞死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B选项正确。
C选项: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导致结果发生,两个因果关系竞合在一起。例如,甲乙互不知情,都想杀害丙,各自向丙投了致命量的10毫克毒药,丙一口喝,中毒死亡。单独看甲,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单独看乙,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在此存在双重的因果关系,竞合在一起。甲乙各自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本题中,条件一是甲投放的致命毒药。条件二是乙的特殊体质。单独看条件一,条件一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单独看条件二,条件二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在此存在双重的因果关系,竞合在一起。二者不是排斥关系,也即不能因为条件二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就否定了条件一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此甲不能主张:“即使没有我的毒药,乙也会死,所以我的毒药不重要”,因为刑法讨论的结果是指现实的结果,而非假设的结果。甲的投毒行为与死亡结果仍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选项正确。
D选项:甲所实施的是投毒行为,只具有导致他人中毒死亡的危险。丙利用甲的毒药造成的虚弱状态杀害乙,中断了甲创设的危险的实现。因此,乙的死亡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98题 2019回A-卷一 第65题: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酒驾逆行,开车横冲直撞,轧飞井盖致张三重伤,甲的行为与张三的重伤存在因果关系
- B 乙受重伤但不同意在手术确认单上签字,医院没进行手术,乙死亡,医院和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 C 丙警察押运犯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盯紧,犯人上厕所时逃跑了,警察的失职与犯人逃跑有因果关系
- D 丁被警察追赶,猛推路人,路人心脏病发作死亡,丁的行为与路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
A选项:在不允许的危险的实现的判断中,风险提高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超越了允许性风险,并且出现了作为危险驾驶中存在的危险可能的结果。那么,这个结果作为一种禁止性危险的实现就是可以归责的。因为可忍受风险的最大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划定的。各种提高这种风险的做法都会使行为人承担其后果。道路的行驶规则是经过诸多考量制定的,其中道路设施所能够承受的负荷无疑也是决定行驶规则的因素之一。当甲由于酒精而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导致车辆横冲直撞时,就创设了道路设施由于超负荷而受损并进一步危害行人的危险。即使甲正常行驶井盖也可能被轧飞,但这时井盖被轧飞的风险是被允许的。立法者通过自己的许可为驾驶者接受了这种风险,因此,这个结果本来是不可以归责的。但是乙在这里通过醉驾的行为,超越了允许性风险。甲超越了可忍受风险的最大界限。因此张三的重伤可以被归属至乙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摘自:[德]罗克辛: 《德国刑法学 总论》(第一卷)(第3版),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
B选项:对于在故意自己造成危险中共同发挥作用的人,不能将结果归属于他。乙拒绝签字的行为,是自我负责地对自己的死亡做出了决定。被害人在完全意识到这种风险后拒绝接受可能的帮助的,应当拒绝结果的归属。乙的死亡属于不签字导致的自我答责,医院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摘自:[德]罗克辛: 《德国刑法学 总论》(第一卷)(第3版),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7页。)
C选项:丙的过失行为与犯人的逃跑存在因果关系。丙作为警察疏忽大意的行为创设了犯人逃跑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实现为了犯人逃跑这一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
D选项:丁的猛推行为创造了社会所不允许的危险。路人心脏病发作死亡是该危险的实现。所以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99题 2018回-卷一 第66题: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如果认为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的行为才能称为违法行为,则针对乙(11周岁)实施的杀人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 B 如果认为实施盗窃行为的乙(15周岁)不属于“犯罪的人”,则甲事后帮乙销售赃物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C 如果认为乙(13周岁)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则甲指使乙杀害他人的行为至少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 D 如果认为严重精神病患者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甲教唆其实施该行为的,两人可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违法性认定、共犯的成立。
A选项:正当防卫要求加害人违法行为的存在。如果认为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的行为才能称为违法行为,则针对乙(11周岁)实施的杀人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能对乙进行正当防卫。A选项正确。
B选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作为犯罪对象的收益必须是犯罪的收益。乙不满十六周岁不具有对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但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如果认为乙不属于“犯罪的人”就意味着采用了具有责任才构成犯罪的犯罪论体系。在这样的体系之下,乙没有责任就意味着没有构成犯罪,自然也就不存在犯罪所得。因此甲事后帮乙销售赃物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B选项正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49条第1款;盗窃罪: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64条】
C选项:2021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条,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12到14周岁的人对于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等行为也能够具有责任能力了。教唆犯是指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实际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换言之,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但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也能成为教唆对象。选项中乙已经达到了13周岁,对于杀人行为具有责任能力,因此甲至少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C选项正确。
D选项: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认为,犯罪的实体包含违法与责任,而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即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而非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如果认为严重精神病患者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甲教唆其实施该行为的,两人可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即使甲构成间接正犯也不影响二人共同犯罪的成立。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考点 1.三阶层与四要件等理论
第100题 2019回B-卷一 第67题: 下列关于故意、过失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司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驾车行驶,行人横穿马路,司机躲闪不及造成交通事故撞死行人,司机不存在过失
- B 在所有的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
- C 如果故意和过失存在位阶关系,那么在认定犯罪时,只能由故意降格为过失,而不能由过失升格为故意
- D 只有当故意无法认定时,才能根据事实认识错误来认定故意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过失犯罪。
A选项:过失犯罪的可罚性在于对日常行为准则的背反。A选项中司机按照交通规则行驶,避让不及造成事故的行为未违反行为准则,不存在过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司机有回避的余地而故意不回避造成事故的,即使司机未违反交通规则也构成犯罪,因为在驾车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不仅限于交通法规。A选项正确。
B选项: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层级关系。换言之,直接故意是程度更为严重的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较之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程度更大。既然某一犯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那么,程度更为严重的直接故意犯罪,更可以构成。B选项正确。
C选项:如果故意和过失存在位阶关系,那么过失就是一般的罪过、故意则是严重的罪过。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推定,当不构成故意的时候,可以考虑构成过失,但不能因为不构成过失,就升格为故意。C选项正确。
D选项:根据目前的主流学说,错误论属于故意判断的范围之内,而非独立于故意之外。换言之,在得出“故意无法认定”这一结论时,就意味着已经对事实认识错误进行了判断,并且根据错误论依然不成立故意才能够得出这一结论。例如,甲在打猎时误将乙认作鹿进行射杀时,我们需要首先根据错误论得出甲不具有杀害乙的故意,随后才能够得出甲不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这一结论。因此,当不存在故意时,就意味着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不具有认识或不期望结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当然不能再根据错误论另外肯定故意的成立。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考点 1.犯罪过失 | 2.犯罪故意 | 3.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无罪过事件的区别 | 4.犯罪故意
第101题 2018回-卷一 第68题: 甲(某公司股东)、乙(某公司总经理)为男女朋友,分手后,甲怀恨在心,经自己研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毫无保健作用。甲抛售股票后紧接着在网上公布该研究结果,并写明乙是公司总经理。该报告导致乙公司股价狂跌,损失惨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 B 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C 甲构成内幕交易罪
- D 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幕交易罪的认定。
A选项: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无此行为。A选项错误,当选。
【破坏生产经营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76条】
B选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乙是公司总经理”并非身份识别信息或活动情况信息,而是公众都可知悉的信息,因此甲不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注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再是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B选项错误,当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53条之一】
C选项: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必须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本案中的甲并非上述人员,不成立内幕交易罪。C选项错误,当选。
【内幕交易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80条第1款】
D选项:虽然甲的行为有违道德,但其并未侵犯法律所规定的法益,因此其行为不成立犯罪,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第102题 2018回-卷一 第69题: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生产伪劣产品数额达到30万元,但没卖即被查获,行为人仍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 B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 C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但没有逃逸,主动报案并接受司法处置,这虽然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但不能再认定为自首
- D 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无法证明危及公共安全,那就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A选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改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其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2001年4月10日起实施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案解释》第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上述法条,生产30万元的伪劣产品但尚未销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未遂。A选项正确。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40条】
B选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对社会有巨大危害的行为,若将其解释为具体危险犯会导致社会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过于落后,不利于法益保护。B选项正确。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44条】
C选项:2010年12月22日起实施的《自首和立功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因此,这种情况依然属于自首,C选项错误。
D选项: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罪名是抽象危险犯,只需要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需要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紧迫危险。D选项错误。
【危险驾驶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33条之一】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
考点 1.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行为状态
第103题 2019回A-卷一 第71题: 甲乘坐公交车,看见旁边的乙口袋露出手机,甲趁公交车停靠到站,把手机顺走,刚好被乙发现,于是乙下车追甲,此时执勤的民警丙看见后与乙共同追甲。三人扭打,手机掉落地上,甲顾不上捡手机,就跑到马路对面,丙追赶不小心被过往车辆撞死。关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 A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并且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B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但考虑到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存在联系,因此,对甲可以从重处罚
- C 如果甲盗窃的手机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故盗窃行为无法达到既遂,那么也就不可能构成抢劫罪
- D 甲的行为还触犯袭警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介入因素与相当因果关系;转化型抢劫的成立条件;袭警罪。
A选项:甲单纯的逃跑行为并没有创设危及丙生命的重大风险,丙被车辆撞死的结果不应当归属于甲。同时,暴力发生在公交车以外,也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A选项错误。
B选项:虽然甲对丙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但是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客观联系,具备条件关系,所以可以酌情从重处罚,B选项正确。
C选项:2005年6月8日起实施的《抢劫抢夺刑案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上述法条,甲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后在交通工具外抗拒抓捕,即便盗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C选项错误。
【转化型抢劫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69条】
D选项: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甲和执行公务的民警扭打在一起,这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触犯了袭警罪,D选项正确。
【袭警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77条第5款】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B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 2.抢劫罪 | 3.袭警罪
第104题 2019回A-卷一 第94题: 下列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正确的是?
- A 甲投毒杀乙,乙中毒后被家人送去医院,在路上被撞死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 B 甲投毒杀乙,乙中毒后无法动弹,乙的仇人丙路过见状便下手,乙遂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 C 甲追杀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跳河溺亡的,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D 强奸妇女后妇女自杀的,如果认为行为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就属于强奸致人死亡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要求结果应当是基本行为创设的典型风险的实现。当存在结果但该结果不是行为的典型风险的实现时,就需要考虑介入因素是否阻断了因果关系。
A选项:乙是被车撞死的。被车撞死这一结果并不是投毒行为具有的典型风险,因此车祸这一介入因素切断了投毒与死亡的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
B选项:乙是被仇人所杀。被仇人杀害并不是投毒行为具有的典型危险,因此仇人这一介入因素创造了独立的危险。甲的行为虽然与乙的死亡具有条件关系,但是甲对于乙死亡的贡献充其量只有使乙无法动弹。单纯使他人无法动弹的行为并不能够创设危及生命的重大危险。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
C选项:在面对追杀时、跳河行为不是被害人自我意志的选择,而是受甲的追杀行为创设的风险支配之下不得不选择求生一搏的无奈之举。因此跳河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归属于甲,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
D选项:一般说来,加害行为引发被害人自杀的,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加害行为,但是如果自杀是加害行为的当然结果,则可以归属。即便认为自杀和强奸行为有高概率关系,这也只属于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情节,而非强奸致人死亡。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加重结果是基本行为具有的典型的、类型化的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的实现。在强奸罪中,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实行行为本身才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存在致人死亡的典型危险,因此强奸致人死亡必须是性侵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D选项错误。
【强奸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6条第1款】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不定项选择题(105-109)
第105题 2020回A-卷一 第86题: 下列关于因果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醉酒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 同向行驶的乙突然超速撞到甲的车, 使在甲前面行驶的车被撞, 车里的人受重伤, 甲的驾车行为和车主受伤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B 甲在长时间超速行驶后回到正常速度。此时乙突然冲出马路,甲避让不及撞上乙,乙当场死亡。因为甲如果不超速行驶就不会在当时碰上乙,所以乙的死亡结果和甲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 C 甲带小甲去公园玩, 乙带小乙去公园玩, 甲临时有事委托乙照看小甲。 在玩耍中, 小甲准备从高处跳下来,对乙说“我要跳下去了”。乙没有阻止,小甲跳下去摔伤。乙的行为和小甲受伤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D 甲盗窃被发现后,在逃跑的过程中慌不择路撞到了行人乙,乙摔倒受伤。乙受伤的结果与甲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因果关系。
A选项:甲醉酒驾驶的行为创设了因为自身控制能力被酒精削弱而导致车祸的危险。但是车主的受伤结果并非由于甲失去对机动车的控制,而是因为甲后面的乙突然超速行驶导致的。即使甲当时没有处于醉酒状态,也不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因此乙的超速驾驶行为中断了甲的行为和车主的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
B选项:甲超速驾驶的行为创设了因为不能及时刹车而导致车祸的危险。但是在甲回归到正常速度之后,先前创设的危险就结束了。此时的正常驾驶行为,没有创设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因此甲不存在危害行为,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
C选项:乙在同意帮甲照看小甲时,就因为自愿承担而对小甲的安全负有保护义务。乙在小甲明确告知自己其要实施危险的行为时,负有阻止小甲继续行为的义务。乙放任小甲跳下摔伤,因此小甲的受伤结果与乙的不作为有因果关系。C选项正确。
D选项:甲逃跑的行为创设了撞到他人的危险。乙被甲撞倒后受伤,属于甲创设的危险的实现。因此乙的受伤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性,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106题 2013-卷二 第89题: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
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B 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C 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D 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因果关系的认定。
ABCD选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本题中,警察并未实施危害行为,所以不存在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乙自己虽然有过失,但如前所述其过失行为对结果造成的作用并不大,甲逆向驾驶的行为切断了乙的过失行为和其死亡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且现在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即不能查明乙的死亡是由丙还是甲造成的,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无法确定甲、丙中哪一个人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B、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考点 1.因果关系
第107题 2010-卷二 第92题: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 A 故意
- B 有目的的故意
- C 过失
- D 无认识的过失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罪过的认定。
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ABCD选项: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的情况下,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因此甲的罪过形式为故意,而非过失。并且,甲对于丙受伤害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而非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因此甲是间接故意,不是有目的的故意,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考点 1.犯罪故意
第108题 2008延考-卷二 第92题: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 B 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C 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由于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 D 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特点;单位人格的否定。
A选项:1999年7月3日起实施的《单位犯罪刑案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以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业务,即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此时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对甲个人进行定罪处罚,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2002年7月15日起实施的《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追诉问题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本选项中,单位已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1999年7月3日起实施的《单位犯罪刑案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虽然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但单位成立的瑕疵并不影响其具有法人资格。丙成立的进出口公司并非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且成立后主要从事正当业务而非犯罪活动,因此对该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的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非个人犯罪,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1999年7月3日起实施的《单位犯罪刑案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该行为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D选项错误,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考点 1.行为主体
第109题 2019回A-卷一 第93题: 下列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是?
- A 甲作为单亲妈妈,吸毒成瘾,某日拿着刚到手的政府救助金去外地找毒友吸毒,却把自己1周岁的婴儿关在房子里,10天后回来,孩子被饿死。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B 甲明知邻居乙有心脏病,若复发极可能致死。某日,乙的孩子出车祸。甲得知这一消息后,如实告知了乙。乙因为承受不住刺激心脏病发作。甲在一旁无动于衷,乙最终死亡。事后查明,若甲及时拨打120,则乙很有可能获救。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C 丈夫发现妻子误食老鼠药而故意不呼叫救护车导致妻子死亡
- D 派出所办理某案件时逮捕了被告人,被告人向承办警察甲表示,自己家里有小孩无人看管,但警察忙于工作忘记核查,导致孩子被饿死。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
A选项:母亲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甲明知其将幼子关在家的行为可能发生死亡结果,但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A选项当选。
【故意杀人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232条】
B选项:告知一个心脏病人冲击性的事实是具有导致死亡的典型危险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虽然甲如实告知乙其孩子出车祸的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而不具有违法性,但是甲创设的危险导致乙陷入危困状态,因此甲负有救助义务。甲客观上有救助义务,主观上存在放任死亡的心态,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B选项正确。
C选项:丈夫对妻子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丈夫能救而不救助导致妻子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选项正确。
D选项:甲将幼儿父母逮捕,让幼儿处于危险之中,有救助义务,但甲由于疏忽大意忘记救助,所以成立不作为的过失犯罪(玩忽职守罪),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选项错误。
【玩忽职守罪:2024年3月1日修正实施的《刑法》第397条第1款】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考点 1.危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