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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ati:shougong [2024/05/22 02:36] adminshuati:shougong [未知日期] (当前版本) – 移除 - 外部编辑 (未知日期) 127.0.0.1
行 1: 行 1:
-======手工刷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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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qb 100%> 
-【10402056】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  *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  *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  *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details> 
-<summary>答案解析</summary> 
-A项:根据《刑法》第6条所规定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中,对于甲国公民汤姆的教唆行为发生地在国外,但其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A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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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根据《刑法》第7条所规定的“属人管辖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由此,因为赵某为中国公民,所以,对于赵某在国外贩卖毒品的行为,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因此,B项错误,当选。 
- 
-C项:根据《刑法》第8条关于“保护管辖权”原则的规定,其具有两个特点,即:(1)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发生在境外;(2)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进行犯罪。但该项中的丙并非在境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因此,不能依据保护管辖原则追究丙的刑事责任。因此,C项错误,当选。 
- 
-D项:根据《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权”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此处说的“可以不予追究”而非“应当不予追究”,“可以不予追究”意味着“可以追究”。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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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为<span em>选非题</span>,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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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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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lawfiles:criminal_la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重要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并分别体现在以下法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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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pan em>属地管辖</span>原则: 
-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该条还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 <span em>属人管辖</span>原则: 
-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以及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 <span em>保护管辖</span>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保护原则”这一术语,但相关法条体现了保护本国利益的精神。 
-例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背叛国家等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国籍和犯罪地点,中国刑法都适用。 
-  * <span em>普遍管辖</span>原则: 
-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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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为确定刑事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这些原则也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确定刑事管辖权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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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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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qb 100%> 
-【1140200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  *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 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 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details> 
-<summary>答案解析</summary> 
-A项: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正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所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是相吻合的。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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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在法律实施中保持对事实真相的准确把握,并且把对事实的认定建立于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撑之上;在法律适用中全面地掌握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精神,恰当地把法律、法规运用于对相关事实的处理。贯彻公平正义理念,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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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刑法》第63条第2款: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若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逐级上报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非自上而下的授权。因此,C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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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妥善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  合理不合法  或  合法不合理  的问题。法理与情理的关系为普遍与特殊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既要刑罚均衡,又要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即刑罚个别化。这也体现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故与公平正义理念要求处理的法理与情理关系是一致而非矛盾的。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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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为<span em>选非题</span>,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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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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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服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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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在 A 市 B 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在 A 市监狱服刑三年后,徐某逃往 C 
-市在 C 市 D 区持刀抢劫致一人死亡,最后在 E 市客运站被抓获,以下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  * 🅰A 市 B 区法院 
-  * B.C 市 D 区法院 
-  * C.A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D.C 市中级人民法院 
-<details> 
-<summary>答案解析</summary> 
-答案是C, 解析:这道题考的是服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首先,新罪是持刀抢劫致死,这个一定是中院才能管辖,所以答案只能是CD, 然后,因为他的新罪的犯罪地点在C市,但抓获不在C市,所以,按照脱逃期间犯新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除非新罪就在犯罪地被抓),因为他的抓获地不在C市,所以还是应该由原服刑地法院管理,所以最后选C 
-</details>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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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qb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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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 仲裁法 **【2017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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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居住在 B 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 B 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 B 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 20 万元,月息 1%,2017 年 1 月 20 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 B 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 2017 年 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 年 3 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解决的办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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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  * B.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林剑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  * C.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  * D.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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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summary>【答案解析】</summary> 
-选项 A、B 正确,<span em>平等主体之间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span>。其中和解、调解在各个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自由选择。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要求林剑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要做好这道题,其实需要理解到这几种解决途径的含义:和解是指双方自己商量清楚了, 调节是指<span em>人民调解委员会</span>或类似机构来帮着协调,仲裁是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一起找一个权威部门(指仲裁庭),按照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前提是双方都同意使用仲裁(而不是打官司),且要明白,仲裁庭的仲裁结果一旦做出,双方都得要认,这个不像打官司可以一审不服往上级法院打的。。仲裁的结果出来后,你要不服打官司没人理的,且法院有义务确保仲裁方案的执行的。诉讼就是打官司了。就是我们讲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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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C 错误,这里隐含着一个来自[[lawfiles:arbitration_law|《仲裁法》]]的知识点,就是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看本题题干, 说借款合同约定“可向 B 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很显然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并不存在东城区级别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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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D 正确,基于 C 选项得出的仲裁协议无效,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这个也是民事诉讼法存在的意义了,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果经过和解调节都失败了, 则最终可以走诉讼途径来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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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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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2014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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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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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  * 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  * 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  * 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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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summary>【答案解析】</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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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A 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法院有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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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B 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是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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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C 中的行为违背相关法律。法院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而当事人自愿则指无论是法院的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愿意调解,法院擅自为被告人指定代理人进行调解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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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 D 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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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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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二章 基本原则 **【202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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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购买了佳和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采用线上视频方式质证,佳和公司同意,黄某明确拒绝。法院遂以黄某拒绝理由不正当为由,认为黄某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法院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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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对等原则 
-  * B.同等原则 
-  * C.诚信原则 
-  * D.在线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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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summary>【答案解析】</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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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据此,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的适用,要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外国法院有关,本题显然并不涉及。选项 A 和 B 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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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据此,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要求法官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本案中法院的行为与诚信原则并无直接关系,选项 C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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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据此,法院适用在线方式审理案件,必须获得当事人同意,不同意的当事人,对其应适用线下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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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同意在线质证,对其应采用线下质证方式,而非认为黄某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法院的做法属于变相强迫黄某接受在线诉讼,这显然直接违反了在线诉讼原则。选项 D 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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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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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qb 100%>  
-2.甲、乙、丙、丁系大学室友。期末考试前,四人约定:“成绩出来后,得奖学金的人出钱请四人吃饭。”成绩公布后,甲和乙得一等奖学金,丙和丁未得任何奖学金。一日,四人按前述约定到“卡贝拉餐厅”吃饭,花费800元。餐毕,甲拒绝按约定支付餐费,乙见状也借故离开,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餐费。四人就餐费支付发生争执。就这800元餐费应由谁及如何对“卡贝拉餐厅”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8年回忆金题) 
-  * A.餐厅有权请求甲、乙各支付400元,但无权请求丙、丁支付餐费 
-  * B.餐厅有权请求甲、乙、丙、丁中任何一人支付800元餐费 
-  * C.餐厅有权请求甲、乙、丙、丁各支付200元,丙、丁支付后有权按照约定向甲、乙追偿 
-  * D.餐厅有权请求甲、乙、丙、丁各支付200元,丙、丁支付后无权按照约定向甲、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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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summary>【答案解析】</summary> 
-最重要的知识点是需要理解这种类型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何为好意施惠,即是指“<span em>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一方当事人出于善意、基于道德风尚,使得另一方受惠,目的是增进情谊的行为</span>”。 好意施惠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双方合同,所以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这个约定并非一定要成立的。。所以他们几个人可以互相推诿,可以反悔,没啥大毛病。丙丁并没有追偿的权力。。但从餐厅角度,肯定是要收钱的,既然你丫几个没达成一致意见,那这800元大家均摊最合理。 
-【答案】D 
-</det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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