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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files:wildlife_protection_law [2024/05/27 13:19] – admin | lawfiles:wildlife_protection_law [2025/03/20 04:21]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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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233: | 行 233: | ||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
- |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