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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div page_title box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Wildlife
 +</div>
 +~~TOC wide~~
 +<div box 100%>
   * 1988年11月8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 1988年11月8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  * 根据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2016年7月2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   * 2016年7月2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
   * 根据2018年10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8年10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 2022年12月3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2022年12月3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div>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章 总  则 ======
行 173: 行 179: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行 227: 行 233: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 280: 行 286: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