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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 + | <div page_title box 10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 Law of the People' |
- |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 | </ |
- |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TOC wide~~ |
- |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 + | <div box 100%> |
- |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 1988年11月8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
- |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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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 ||
行 52: | 行 59: | ||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 + | ====== |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 ||
行 116: | 行 124: | ||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 ||
- |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 + | ====== |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行 170: | 行 179: | ||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 ||
- |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 + |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
- |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 + |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
**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
行 224: | 行 233: | ||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
- |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行 246: | 行 255: | ||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管理办法。 | ||
-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 ====== |
**第四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 276: | 行 286: |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 316: | 行 326: | ||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第五章 附 则 | + | ====== |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