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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
Regulation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dget Law of the People' | Regulation on implementation of the Budget Law of the Peopl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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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 wide~~ | ~~TOC wid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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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 |
- |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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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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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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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 ||
行 75: | 行 64: | ||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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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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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 ||
行 105: | 行 90: | ||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统筹层次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统筹层次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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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预算编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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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 | **第十九条** 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 | ||
行 223: | 行 204: | ||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 ||
- | + | ====== 第四章 预算执行 ====== | |
- | **第四章 预算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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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 **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 ||
行 365: | 行 343: | ||
**第七十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或者预算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资产划转。 | **第七十九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或者预算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资产划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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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决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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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 **第八十条** 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 ||
行 405: | 行 382: | ||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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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监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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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 ||
行 423: | 行 396: | ||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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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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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是指: | **第九十三条** 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是指: | ||
行 451: | 行 421: | ||
(三)擅自开设、变更账户。 | (三)擅自开设、变更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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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附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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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预算法第九十七条所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 | **第九十五条** 预算法第九十七条所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