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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9: 行 9: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根据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和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  *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和 
 +  *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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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9: 行 34: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span em>法益保护说+规范维护说</span>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span em>罪刑法定</span>+**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span em>罪刑法定原则</span>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span em>一律平等</span>+**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span em>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span>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span em>罪刑适应</span>+**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span em>罪刑相当原则</span>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六条** <span em>属地管辖</span>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行 33: 行 48: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七条** <span em>属人管辖</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八条** <span em>保护管辖</span>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行 252: 行 267: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行 1618: 行 1634: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 1644: 行 1660: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