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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files:criminal_law [2024/05/18 21:18] – admin | lawfiles:criminal_law [2025/03/20 04:2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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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
- |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 | 根据 |
- |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和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 + | |
+ | *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
+ | *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
+ | *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
+ |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 ||
+ |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 ||
+ |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
+ | | ||
+ |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
+ |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
+ | *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 ||
+ |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
+ | *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和 | ||
+ | *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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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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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9: | 行 34: | ||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 ||
-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span em> |
- |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 |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span em> |
- |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 |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span em> |
- |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 |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span em> |
- |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 | **第六条** <span em>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 ||
行 33: | 行 48: | ||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
-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 | **第七条** <span e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
- |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 | **第八条** <span em> |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
行 55: | 行 70: | ||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
- |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 |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span em>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 |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 + |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span em>过失犯罪</ |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
行 82: | 行 97: |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 <span em>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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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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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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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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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
====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 ====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 ||
- |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 |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span em>犯罪预备</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 |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 |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span em>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 |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span em>犯罪中止</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
行 111: | 行 133: |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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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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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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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
-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 | |
+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 |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 |
- |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 |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 |||
+ |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行 123: | 行 153: | ||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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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
行 236: | 行 267: |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 ||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 ||
- |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 |
- |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 | *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 | |
- |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 | |
+ | | ||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行 1602: | 行 1634: |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行 1628: | 行 1660: | ||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