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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files:criminal_law [2024/05/18 19:56] – admin | lawfiles:criminal_law [2025/03/20 04:2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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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 ||
- |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 | 根据 |
- |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和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 + | |
+ | *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
+ | *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
+ | *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 ||
+ |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 ||
+ |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 ||
+ | *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 ||
+ | | ||
+ |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 ||
+ |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 ||
+ | *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 ||
+ |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
+ | *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和 | ||
+ | *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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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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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9: | 行 34: | ||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 ||
-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span em> |
- |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 |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span em> |
- |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 |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span em> |
- |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 |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span em> |
- |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 | **第六条** <span em>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 ||
行 33: | 行 48: | ||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
-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 + | **第七条** <span e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 ||
- |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 | **第八条** <span em> |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
行 55: | 行 70: | ||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
- |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 |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span em>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 |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 + |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span em>过失犯罪</ |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
行 82: | 行 97: |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 | <span em>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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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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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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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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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
====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 ====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 ||
- |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 |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span em>犯罪预备</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 |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 |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span em>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 |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span em>犯罪中止</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
行 111: | 行 133: |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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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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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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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
-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 | |
+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 |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 |
- |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 |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 |||
+ |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行 123: | 行 153: | ||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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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
行 236: | 行 267: |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 ||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 ||
- |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 |
- |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 | *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 |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 + | |
- |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 | |
+ | | ||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行 343: | 行 375: | ||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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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
行 440: | 行 473: |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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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 ||
行 449: | 行 483: | ||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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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
行 528: | 行 563: |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行 541: | 行 578: | ||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
-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行 547: | 行 584: |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 ||
行 559: | 行 596: |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 |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 |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 ||
行 613: | 行 650: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
行 626: | 行 663: |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行 647: | 行 685: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行 773: | 行 812: |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
行 866: | 行 905: | ||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行 877: | 行 917: |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
行 932: | 行 973: |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
行 1147: | 行 1189: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行 1161: | 行 1204: | ||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 ||
- |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 + |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
行 1266: | 行 1309: | ||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 | |||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 ||
行 1396: | 行 1440: |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 + |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行 1408: | 行 1452: |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 |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 ||
行 1422: | 行 1466: |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 ||
-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行 1488: | 行 1532: | ||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
行 1518: | 行 1562: |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 |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 |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
行 1590: | 行 1634: |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行 1616: | 行 1660: | ||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
行 1704: | 行 1748: | ||
**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三百零四条**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 + |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行 1780: | 行 1824: | ||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 |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