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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files:civil_code [2024/05/16 15:26] – admin | lawfiles:civil_code [2025/03/20 04:2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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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3: | 行 13: | ||
- |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 | 第二条 <span hi>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
行 19: | 行 19: | ||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
- |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 |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span hi>自愿原则</ |
- |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span hi>公平原则</ |
- |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 |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span hi>诚信原则</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