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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Basic Law of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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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3: 行 45: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并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并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行 72: 行 7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第十八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行 172: 行 174:
 **第四十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第四十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第四十—条**  澳门居民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条**  澳门居民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行 242: 行 244: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三十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三十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行 266: 行 268:
 **第五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各司的排列顺序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各司的排列顺序由法律规定。
  
-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长官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长官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行 326: 行 328:
 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第六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四年。+**第六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九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新产生。+**第七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九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新产生。
  
 **第七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七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行 461: 行 463:
  
  
-**第九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九十八条和九十九条规定的公务人员,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聘用的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公务人员除外。+**第九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九十八条****九十九条**规定的公务人员,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聘用的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和初级公务人员除外。
  
 **第九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原来享有的年资予以保留。 **第九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原来享有的年资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