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
这里会显示出您选择的修订版和当前版本之间的差别。
两侧同时换到之前的修订记录前一修订版后一修订版 | 前一修订版 | ||
lawfiles:basic_law_of_macao [2024/06/07 17:34] – admin | lawfiles:basic_law_of_macao [2025/03/20 04:2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
行 1: | 行 1: | ||
<div page_title box 100%> | <div page_title box 1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
+ | |||
+ | Basic Law of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
</ | </ | ||
~~TOC wide~~ | ~~TOC wide~~ | ||
行 7: | 行 9: | ||
*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 *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 ||
</ | </ | ||
- | |||
====== 序言 ====== | ====== 序言 ====== | ||
- | |||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 ||
- |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 + |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 ||
行 45: | 行 45: | ||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 ||
- | **第十一条** | + | **第十一条** |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 ||
行 74: | 行 74: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 ||
- | **第十八条** | + | **第十八条** |
- |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 + |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 ||
行 174: | 行 174: |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 ||
- | 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 + | 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 ||
行 244: | 行 244: | ||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
- | **第五十—条** | + | **第五十—条**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二条** | ||
行 268: | 行 268: | ||
**第五十五条** | **第五十五条** | ||
- | 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长官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 | 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长官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六条** | ||
行 328: | 行 328: | ||
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 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 ||
- | **第六十九条** | + | **第六十九条** |
- | **第七十条** | + | **第七十条** |
**第七十—条** | **第七十—条** | ||
行 463: | 行 463: | ||
- | **第九十七条** | + | **第九十七条** |
**第九十八条** | **第九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