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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files:antiespionage_law [2024/05/24 09:14] – 创建 admin | lawfiles:antiespionage_law [2025/03/20 04:2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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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
- |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 + | Antiespionage Law of the Peop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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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 | *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 | + | *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 |
- | 第二章 安全防范 |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三章 调查处置 | + | |
- | + | ||
- |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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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
- | + | ||
- | 第六章 附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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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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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个人和组织的信息,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 |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个人和组织的信息,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 | ||
- | 第二章 安全防范 | + | =====第二章 安全防范===== |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 ||
行 107: | 行 99: |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单位,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单位,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 ||
- | 第三章 调查处置 | + | ===== 第三章 调查处置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 | ||
行 159: | 行 151: | ||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经调查,发现间谍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经调查,发现间谍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 ||
- |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 + | =====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
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 第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 ||
行 197: | 行 189: | ||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 267: | 行 260: | ||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行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行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六章 附则 | + |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七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第七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