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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files:administrative_penalties_law [2024/05/25 09:39] – admin | lawfiles:administrative_penalties_law [2025/03/20 04:2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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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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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行 41: | 行 40: | ||
- |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 + | ====== |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 ||
- | (一)警告、通报批评; | + | * (一)警告、通报批评; |
- |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 |
- |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 | |
- |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 | |
- | (五)行政拘留; | + |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 |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
行 81: | 行 81: | ||
-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 + | ====== |
- | + | ||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
行 103: | 行 102: | ||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
- |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 + | *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
- |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 + | |
- |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 | |
- |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 + | ====== |
行 141: | 行 141: |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 |
- |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 |
- |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 |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行 170: | 行 170: | ||
- |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 | ======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行 203: | 行 205: | ||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 ||
- | (一)书证; | + | * (一)书证; |
- | (二)物证; | + | |
- | (三)视听资料; | + | |
- | (四)电子数据; | + | |
- | (五)证人证言; | + | |
-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 | |
- | (七)鉴定意见; | + | |
-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 |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
行 227: | 行 230: | ||
-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 + |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
行 241: | 行 245: | ||
-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 + |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
- | + | ||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
行 255: | 行 258: | ||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
-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
- |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
-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 |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 |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 | |
-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 |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 | |
-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 | |
-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 |
-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 |
-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
行 289: | 行 292: | ||
- | 第四节 听证程序 | + | ===== 第四节 听证程序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
- | (一)较大数额罚款; | + | * (一)较大数额罚款; |
- |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 | |
- |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 | |
- |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 + | |
- |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 |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
-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 |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 |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 + | |
- |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 + | |
- |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 | |
- |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 | |
- |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 + | |
- |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 | |
- |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 + | |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
- |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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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行 328: | 行 332: | ||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 |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 + | *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
- |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 | |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
行 338: | 行 342: | ||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 |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 | |
- |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 | |
- |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
行 357: | 行 361: | ||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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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 |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 *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
- |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
- |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 + | |
- |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 + | |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
行 388: | 行 393: | ||
- | 第八章 附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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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